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3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一、《通知》中所述企业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统一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不再单独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二、《通知》中所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补充通知》(新国税办〔2009〕707号)的规定办理。三、《通知》中所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区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