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好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好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财税[2008]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高级专家在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规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已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高级专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财税[2008]7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高级专家,应从其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收入的次月起停止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征收的,要尽快办理退税手续。同时,对高级专家集中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高级专家严格执行免税政策。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法公示、电子滚动屏、送政策上门等多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及时了解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将财税[2008]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