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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252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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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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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3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25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252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2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gt;的通知》(国税函〔2009〕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业务需求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制订的具体操作办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各地主管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操作要求。虽然目前我区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有限,但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避免工作的疏忽与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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