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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10]11号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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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吕政办发[2010]11号
文件名: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10]11号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0-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公路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10]1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市场的经营秩序,从根本上管好煤源,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打击私挖滥采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煤炭产品源头监管,实施联合驻矿办法
市县两级源头监管部门、国税、地税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含国统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工作。
1、全市范围内“六证”齐全的煤矿和合法的洗(选)煤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的煤炭,凡通过公路销售的,均纳入全市驻矿(场、厂)管理销售的范围。本市、县用煤实行合同化管理,出市、出省用煤按吕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销售。
原国统矿生产的煤炭通过公路销售的在继续实行吕梁煤运有限公司驻矿销售的基础上亦实行多部门联合驻矿管理;资源整合地方煤矿后形成新的煤炭生产企业,公路煤炭销售仍按市政府{~20073 27号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市政府[2007]27号文件精神,吕梁煤运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市范围合法煤矿和洗(选)煤厂、储(售)煤场实行驻矿(厂、场)开票,统一销售。为了确保合法煤炭的销售,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逐级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吕梁煤运公司对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和票吨不符的煤炭严格按照省政府21 2号令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精神进行查验,并开具《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方可办理公路运销手续。国税、地税部门结合煤管部门发放的销售票数量和煤运系统的计算机开票数据核查应征税款。
3、公路煤炭运行票据共三类。一类为地税部门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一类为煤炭主管部门开具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一类为煤运公司开具的“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
4、出市煤焦销售营业站要认真履行职责:①负责地税部门委托其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工作,凡不能出具已缴证明或已缴证明与煤炭数量不符的,一律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补征;②负责查验煤炭销售票,严格按省政府21 2号令和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执行;③负责查验“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经销票据)”,对不能出具此票据的,补缴统一销售税费(税务部门提供标准),出市营业站点按统一经营差价的两倍收缴押金,督促其尽快签订购销合同,纳入全市公路煤炭统一经营管理。
市地税部门负责向市煤运公司和吕梁焦炭公司所属营业站提供补征基金的票据和公路煤炭统一销售中的基金转换提供基金换票条件及程序,煤运、焦炭系统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规范操作,绝不允许乱改程序,循私舞弊。
5、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县(市、区)区域驻矿销售工作,并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经贸、税务、物价、公安、纠风、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稳定全市煤炭销售价格、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做好驻矿管理、统一销售工作。
各煤矿(厂、场)要从企业长远发展和服务全市经济、维护全市煤炭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配合做好以上工作,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6、多部门联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国税、地税、电力、煤炭、煤运、焦炭等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定期交换或提供煤炭产量及销售的有关数据,对数据不一致的联合核查处理。同时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
7、凡是查验补征的可持续发展基金和使用煤炭销售(稽查专用票)进行处罚的款项,统一由吕梁煤运有限公司和吕梁焦炭公司汇总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对账。
二、规划煤车专用通道
为了保护好道路的基础设施,防止绕道车辆偷逃税费,统一规划出市煤车专用通道。
1、出市煤车可运行通道
交城:307国道经夏家营出市;
文水:文水--平遥省道经胡兰镇出市;
汾阳:汾阳西高速口出市;汾阳--平遥经演武镇出市;
孝义:新汾介线经南姚出市;旧汾介线经岭北出市;
孝义--灵石经大王庄出市;
交口:三双线经光桑园出市;
离石:经离石西高速口出市;经吴城高速口出市;离石东高速
口作为出市应急通道。
柳林:柳林高红高速口出市;
岚县:忻黑线经坡上出市。
2、凡经过上述出市口运出的地方煤炭,一律按出市煤炭对待。煤运公司所涉营业站必须按照规定,规范操作。
3、除上述道路外,在其它道路上设立煤车禁行标识,各县(市、区)所属交警部门配合市煤运公司对绕道煤车进行管制。新建道路 需开通煤炭出市通道时,由吕梁煤运有限公司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开通。
三、规范外省入境煤的认定
为了防止出现使用外省手续销售我市煤炭,确保我市煤炭税费不流失,对外省通过公路或铁路在我市境内销售或上站集运的煤炭,由购入煤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购销合同、运输凭证、增值税结算凭证、外省煤炭销售票据原件、煤运系统入境煤管理站办理的入境票据后,方可认定为入境煤炭,地税部门、煤炭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票证的换取。
四、规范物流运输
利用现有的煤炭物流平台及信息网络,整合我市运输企业,建设全市煤炭物流体系,从而确保我市煤炭运销健康发展。
规范煤炭营运秩序,对拉运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市煤炭车辆,出市营业站及稽查队对此类车辆造册登记,按月上报市公路煤炭统一经营领导组,领导组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倒查处理。
五、加大对出市营业站验票点的稽查力度
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吕梁煤运公司和吕梁焦炭公司,统一组织人员,强化验票岗位的管理,确保开验分离;同时抽调煤炭统一销售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人员成立稽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出市营业站验票岗和出市道路进行检查,切断非法煤炭的销售渠道,保护地方资源,防止税费流失,同时对煤运和焦炭系统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全市公路煤炭驻矿经营管理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为全市煤炭联合驻矿经营管理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通过驻矿开票、站点补票、定点验票、流动查票、部门配合,切实使出市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确保煤炭企业各种税费基金不被流失,足额入库,从而促进我市煤焦产业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从下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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