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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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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5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5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2号)收悉,批复如下: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广东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销售线路板所用之不同规格的电解铜箔,其主导产品电解铜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特种铜合金材料”(序号:06010304)范围。2005年1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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