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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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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jckss/22459.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5〕5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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