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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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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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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67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25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粤 国税发〔2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整体转让给珠海市煤气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为珠海市煤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鉴于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只是股权发生改变,其法律主体、经营范围、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并没有发生变化。经研究,同意江门市新江煤气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用以后年度发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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