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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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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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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04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3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3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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