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90
  • Tax100会员 27991
查看: 499|回复: 0

财政部 财税〔2007〕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71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130
2020-6-23 11: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jckss/22184.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7〕64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7〕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