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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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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6/28/art_3908_6100.html
发文单位: 云南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云财税〔2016〕48号
文件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3-28 17:53 编辑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2.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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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26 14: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优化税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功能,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清费立税。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
    (二)合理负担。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循序渐进。在对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资源税改革主要内容
    (一)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矿产资源税计征方式。对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等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具体计征方式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应税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4.资源税适用税率。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应纳税额。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6.换算比或折算率。换算比或折算率按照所附《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7.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9.其他事项。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二)收入分配体制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资源税仍属各州(市)县财政收入。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三)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实施时间
     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改革的实质和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过程中,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财税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改革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抓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和征管业务培训,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改革的背景、目的,熟悉新税制、适应征管新规定,关心支持改革工作。
    (四)做实征管准备。各级税务部门要按时完成征管软件调整测试工作,确保征管系统调整到位,同时,要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分项梳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建立和完善处理预案,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五)深化效应分析。各级财税部门要深入开展改革的效应评估工作,重点分析改革前后本地区主要税目和重点企业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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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26 14: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助推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  沈家健 0871-63619247  
                省地税局  肖  俊 0871-6364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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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26 14: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答: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改革总体运行平稳,对调节经济、规范税费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二、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这种制度机制调整和安排,可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原则,既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合理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帮助企业走出当前生产经营困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目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仍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此次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并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是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开采利用效率低、消耗总量大、浪费现象突出等问题,此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征税品目,完善了征税政策,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  
  四是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源富集地区财政和经济发展影响重大。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资源税改革在统一税政基础上实施适度分权,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是有利于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行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此次改革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改革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全面增强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改革目标是什么?  
  答: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四、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国家列举名称的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等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具体计征方式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六、资源税征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征税对象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八、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水平的有关要求,在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省资源总体税费负担水平,充分考虑当前相关行业情况、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清理收费基金、地方政府的收入影响等因素,确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资源税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  
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十、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我省主要矿产企业的生产工艺、矿产品销售、成本和利润情况,结合资源禀赋和企业生产等情况,对相关矿产品的换算比或折算率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汇总,并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关税目的换算比或折算率,具体换算比或折算率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十一、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是如何处理的?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十三、改革在新旧税制上是如何衔接的?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云南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十四、改革后资源税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为保持财政体制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资源税仍属各州(市)县财政收入。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十五、改革后清理那些收费基金项目?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十六、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作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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