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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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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5/1/5/art_1053_12826.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第五条,本文附件2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本文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本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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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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