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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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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1912020001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二、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6%。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公告》实施的时间规定
《公告》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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