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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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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qs/23828.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4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4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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