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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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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1704110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文件编号: 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发文日期: 2017-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  4月 1日 -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4月 19日 。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霍金鹏,010-63417800。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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