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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 4月 1日 -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4月 19日 。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霍金鹏,010-63417800。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 年4 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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