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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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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30 13: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4/content_7022018.htm
发文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发文日期: 2025-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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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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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4-30 21: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解读来了

时间:2025年4月30日
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民营经济必将肩负更大使命、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第一,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8年11月、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鲜明指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对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并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从总体要求、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加强组织实施等各方面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列为重要改革举措。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巩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承、与时俱进。
第二,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即:“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贯通起来,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第三,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民营经济发展在面临新的机遇的同时,也遇到许多困难与挑战。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阻碍,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同时,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引导广大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的重要作用。

问: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也是社会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立法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答: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在扎实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2024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8日,国务院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安排,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审议进程。2024年12月、2025年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法律。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3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工商联和行业商协会、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地方调研,深入听取地方有关部门、企业等各方面意见。
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两次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通过54个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特别注重听取各行业、各领域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是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注重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平等对待。把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实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在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三是强化法治保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是注重问题导向。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以及民营经济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与有关法律规定作好衔接。

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涉及方方面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哪些制度举措?
答: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在总则中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是保障公平竞争。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三是优化投融资环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对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完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提供更高水平投资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作出规定。
四是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对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加强技术应用与合作、鼓励人才培养使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作出规定。
五是注重规范引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实现规范治理,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
六是强化服务保障。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应当注重听取意见;与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对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
七是加强权益保护。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规范强制措施,禁止违法实施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规范政府履约践诺,加强账款支付保障等作出规定。

问:如何做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立法任务。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重要法律,做好本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义重大。
要大力宣传阐释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阐释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宣传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阐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保证法律出台实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要不断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为契机,统筹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制定,协调推动各项支持保障举措落实落细,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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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5-7 16: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横空出世

  来源:识局智库研究组
  时间:2025-05-01

  2025年4月3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中国民营经济终于等来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护体神典”。
  这不是一部简单的法律条文,而是一场历史性的“正名”——用法律条文镌刻下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尊严与权利。

  人格权入法:从“隐形人”到“法律主体”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横空出世: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法文极具针对性,直击民营经济主体长期面临的“社会声誉风险”,堪称立法史上的破冰壮举!
  过去,民营企业家常被贴上“资本家”“投机者”的标签,网络谣言、恶意差评等行为如同“软刀子”,虽不致命,却足以让企业融资受阻、合作破裂。
  如今,法律不仅禁止“侮辱、诽谤”等直接侵害,还要求网络平台承担内容管理责任,建立投诉机制,形成“预防-处置-报告”的闭环。
  例如,某企业因网络谣言导致股价暴跌的案例,未来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平台删除信息、追究侵权人责任,并申请“停止侵害”的司法措施。
  这一规定将网络暴力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为民营经济主体提供了“反杀”利器。

  网络暴力治理:从“舆论审判”到“法治轨道”
  在互联网时代,民营经济主体早已成为舆论场的“常客”。从“996福报”的争议,到“共同富裕”的解读,民营企业家的一言一行都被置于放大镜下。
  第五十九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处置恶意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信息。这意味着,未来网络平台不能再对恶意攻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需承担起“守门人”的责任。
  然而,法律也需平衡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例如,消费者对产品的批评性评价是否构成“侮辱、诽谤”?这需要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将正常监督异化为“舆论管制”。

  司法救济的效率:从“纸上权利”到“现实保障”
  尽管法律赋予了民营经济主体“申请责令停止行为”的权利,但具体程序(如申请时限、证据要求)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网络侵权的认定标准需平衡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避免过度干预公共舆论。平台责任的边界也需细化,防止“内容管理”与“用户隐私”之间的冲突。
  更现实的挑战在于,民营经济主体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法律虽赋予其“申请责令停止行为”的权利,但具体程序(如申请时限、证据要求)需进一步明确,避免权利沦为“纸上画饼”。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第五十九条通过权利清单化、责任主体化、救济程序化的立法技术,为民营经济构建了“防侵犯-快处置-严追责”的权益保护体系。
  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当前问题,更在于传递法治信号:民营经济不是“唐僧肉”,而是需要平等保护的市场主体。
  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细化规则,确保法律从“文本”走向“实践”。例如,可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明确网络侵权的认定标准;或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平台责任边界。
  当法律成为民营企业家心中的“定海神针”,当创业者不再因“网络暴力”却步,中国经济的未来,才真正值得期待。
  毕竟,民营经济的崛起,是中国改革开放最壮丽的篇章之一。
  而今天《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必将推动中国民营经济谱写出新的更辉煌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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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5-7 16: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 传递了怎样的信号?

  来源:央视新闻
  时间:2025-05-02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部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将填补我国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的空白。

  柴璐:这部九千六百多字的法律,尤其又是民营经济第一部的专门法律当中,有哪些值得去放大的信号呢?回看过去的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整个立法推进的过程是非常的快速和高效,您觉得这样的一个节奏和速度当中,能看出来的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 李曙光: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实际上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之后出台的第一部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还是建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方面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另外,在目前国内外形势非常复杂的情况下,我们要做好自己的事情,这部法律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组织非常关注的一部法律,所以现在出台这部法律,正逢其时,非常重要。

  柴璐:我们也看到,比如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二章就是公平竞争的环节,可以说整部法律对于公平竞争,对于平等对待这样的原则有非常鲜明的体现,包括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等,这些已经在实施当中的制度,当它变成法律的时候,对于企业的经营、对于营商环境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李曙光:确实,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的环境,在以往,对于民营企业家还有民营经济组织而言这一块是感受比较深的,他们希望在市场竞争当中大家都是公平的,所以这一次民营经济促进法里面专门提出来,要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可以提出,对于那些不公平的,那些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公平竞争有阻碍的、有妨碍的一些制度,要进行公平竞争的审查,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这个是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同时,对于行政性的垄断,这次也专门提了,对于涉及民营经济,阻碍民营经济进入市场的一些门槛,这些弹簧门、旋转门等等,这一次法律把这些条文落到法律上,这也是第一次提出公平竞争的审查,提出反垄断的审查;等等。

  柴璐:在公平竞争的章节当中有一条内容是过去从来没有见到过的,就是明确了政府在一些具体的领域上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包括资金的安排、土地的供应、排污的指标,甚至项目的申报等,该怎么来理解这一条的规定,以及它所传递出的信号?

  李曙光:这部法律一共是九章七十八条,第十三条大家可以重点看一看,因为在这些领域,比如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职称评定、公共数据的开放,甚至排污指标,等等,这些领域原来对于民营经济这一块是不关注的,或者说在有些地方受到了一些歧视,这次明确提出来,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特别涉及这方面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平等对待、公平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柴璐:资金一直都是企业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生产要素,而融资难也一直都是民营企业家们呼吁了很多年要解决的问题了,这次在民营促进法当中有一个从零到一的突破,那就是在第二十条的内容当中提到了,专门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还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您怎么来看待这条内容它的思路和作用会是什么?

  李曙光: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它在投资融资过程当中,融资难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这一次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两个条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际上这两条一个就是说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中小微,特别是小微企业,它的融资要做一个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就是国有的民营的,要做一个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比如说法律条文规定,原来企业的贷款必须要有抵押物,必须要有土地的或者房产的实物的抵押。这一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小微的企业可以用仓单、应收款、知识产权、股权来做权利质押,实际上把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形式都做了比较大的变化,这是一个很具体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是没有的,针对融资难做了一个非常具有针对性的条文,这是对中小微企业未来在解决融资难问题上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条文,一个保护的条款。

  柴璐:未来如果给民营企业更多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去参与到国家未来大的经济发展当中的话,怎么样让企业在创新当中去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具体到这部法律相比以往,它给出了一个什么样的更大的空间?

  李曙光:这也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就是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创新,以前我们提引导民营经济来参与国家创新,这次提出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民营企业来参与国家创新。以前我们只是参与,这次提出有条件的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可以让它牵头组织来做国家重大的技术攻关项目。以前民营企业参与数据开发,或者数据市场的建设,共享这个数据是很难的,因为很多数据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上,掌握在一些体制内,这一次提出来,这些数据要向民营企业开放,同时民营企业可以去利用这些数据开发利用,这样就把这些数据盘活了,让民营经济更高效率地参与国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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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5-7 17: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创下多个第一 民营经济促进法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

  来源:央视新闻
  时间:2025-05-05

  本周三,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而且5月20日就要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营经济从政策支持转向了法治保障的新阶段。面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有人感慨,民营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也让民营企业吃下了一颗最强的“定心丸”。那么,这部法律将对未来中国的发展带来哪些重大影响,特别是法律的配套落地实施,还有哪些关键点需要认真解决?

  从2024年2月开始起草,12月,国务院就首次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五个月内三次审议,并在审议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人大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人大代表建议等,最终形成九章七十八条,全文九千六百余字。本周三,当民营经济促进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时,很多人在回看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因为它真实记录了整个国家在新的发展方向上所取得的重大共识。

  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一系列的第一次,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首先提供了法治化的制度框架。

  民营经济促进法,覆盖了民营企业从出生、发展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权益保护、科技创新等多方面,回应了各界重点关切。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异地执法协助制度等内容,也都是首次写入法律。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果:一个是体系化的整合,这部法将分散于四十余部法规,两百多份文件的涉民企条款提升为统一的法律框架,来解决政策碎片化的问题。第二是制度创新突破,以稳定性法律来替代阶段性政策。

  科技创新,产业升级,面对国家新的战略,如何进一步激活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上的内生动力,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点内容。当前,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贡献了我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涵盖了80%以上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90%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今年以来,从生成式AI到智能机器人,再到民用航空、量子信息等多个领域,民企的科技创新,出现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原来在人工智能领域中,我们属于跟跑,但是我们可以看到DeepSeek推出以后,我们以远低于其他大模型的成本实现了和它们基本上同等效能的功能。它代表着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也许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领跑,实现这样一个突破的重要推动力。

  4月25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的主题,就是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监管。本周,上海的“模速空间”大模型创新生态社区,也成为全国瞩目的焦点。这里聚集了255家模型企业、34个备案大模型,“上下楼就是上下游”,紧密协作的生态体系预示着,一场深刻的人工智能革命已经呈现在我们眼前,而且事关国家的经济转型。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有一大块讲科技创新,也就是支持民营企业、民营经济能够更好地专注科学技术投入,从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这也体现了我们对于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对于科技创新重要作用的认可和肯定。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科技创新”一章中,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这也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进行重大技术攻关。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民营经济在前沿科技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里专门也强调,我们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甚至牵头这些重大工程的创新、重大领域的建设。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专家认为,这将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痛点。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不管是人工智能还是数字经济,数据要素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支撑。让民营企业在数据要素的获取上也要和其他所有制一样都能够公平对待,从而能够激发民营企业或民营经济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发展当中的活力,能够更好地去提高它的创新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大家常说的民营经济的“五六七八九”,那就是50%以上的税收贡献、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还有90%以上的企业数量。所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应该不仅仅是解决现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是应该放在更远的国家未来的大背景下来看待。

  无论是眼下正在努力推进的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还是下一步的新科技、新应用、新赛道、新突破,一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背后,是国家要启动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和制度改革。

  一方面是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一方面是艰巨繁重的经济发展任务。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上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进一步提出“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通过就业蓄水池、企业活力源、市场稳定器、预期导向标四个方面协同发力,以“四稳”筑牢经济韧性底座。而这四个“稳”显然都与民营经济密不可分。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 李曙光:因为我们80%以上甚至90%以上的就业是民营经济提供的,这不能是一个僵尸企业。我想,稳企业一定是稳的企业活跃度,所以稳企业活跃度就是要让企业有信心,让企业能够经营起来,让企业能够去雇员,去解决就业问题。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我们稳了就业、企业以后,第三个就是要稳市场,因为市场是由千千万万的企业构成的。一旦市场稳定了以后,第四个就要稳预期。这样大家的信心自然而然就会提升。

  就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前一天,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进行为期半年的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

  本次清理整治重点涉及15类做法情形,并设置线索征集渠道与整改安排。媒体注意到,此次职能部门强调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这两个“一律”,亮出对于清理整治市场准入壁垒的鲜明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 李曙光:我们好多地方有地方保护主义。中国是一个大市场,市场是一个汪洋大海,但是就被一些地方政府的“土政策”分割成一个个一小块的市场。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非禁即入”这个表述,我觉得从语言上来说是非常有穿透力的。只有4个字,通过负向表述而不是正面表述,就能够非常简单列出哪些领域你是禁止进入的。而且现在我们会看到负面清单在变得越来越短、越来越小。

  事实上,民营经济参与重点行业和领域,一直在试水摸索。例如我国首条民营控股的高铁杭绍台高铁,于2022年正式开通运营,其中8家民营企业以联合体的形式持股51%。就在上周,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提出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基础设施,参股核电,投资水电、油气管网等能源重大项目。

  专家表示,我国在能源、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激发民企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势必对民营经济深度参与这些领域的市场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相比于一时一策,民营经济促进法让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筑于法治框架之下。专家表示,当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资源配置桎梏,当政策稳定性筑牢企业长期预期,民营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创新发展的主力军。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通过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确保民营企业首先能够公平进入,同时在合作当中有一定的话语权,能够发挥它的作用,从而能够公平分享收益。

  以平等保护为核心,民营经济促进法涵盖着司法、行政、融资、市场等多个方面,其中,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账款拖欠的治理,更是当下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而民营经济促进法更是专门拿出一章,来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各项权益。

  这是浙江湖州吴兴区的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市场监管、环保等多个部门同时参加,对一家化妆品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垃圾分类、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检查。检查结束,执法人员聚集在会议室汇总结果,并向企业提供了详细的问题清单。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它的目的,是为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的高效监管。

  湖州市某企业负责人谢雪菲:我们可以将日常运行管理中不太清楚的问题集中在一起提出,并得到解答,降低了我们后续整改的成本,大大降低了迎检的时间,减轻了我们的负担。

  涉企执法改革,全国多地正在推进。本周,重庆就开始全面推进中心城区行政执法一体化运行。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必须主动出示“执法码”,还必须扫描企业的“企业码”,获取企业的检查任务和历史数据,还能实现重复检查“一码预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

  重庆某企业负责人郭巨全:执法人员通过扫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没有像以往那样要求我们提供很多资料,检查时间明显缩短了。这次几个部门一起联合检查,让我们减少了分别迎检的负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首次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综合查一次”、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等重要规定出台,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则下发通知,要求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这被舆论认为“击中了涉企乱收费要害”。

  而本周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两个章节中,对涉企执法活动进行了规范。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 田轩:民营经济促进法里面专门有一大块讲到的权益保护,其实就是涉及涉企执法,用制度化把它固定下来。涉企执法要规范,也就是说执法规则必须统一,执法的依据必须充分,这样才能够让这些民营企业家能够心无旁骛地经营企业、做长期投资和科技创新。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营经济促进法还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相关内容,也出现在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通知之中,提出要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 吴笛:涉企案件通常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企的刑事案件,我们强调公正办理。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不能把不是刑事案件的案件作为犯罪来处理了。同时我们强调涉企刑事案办理,要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在最高法的这份通知中,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内容,也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呼应。通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 吴笛:我们在查封的时候就要注意区分违法所得与企业的合法财产。企业可能有多个账户,如果它有的账户根本没有与犯罪有任何的关联,我们就不能把这个账户也查封。万一查封了,这个企业可能就生存不下去了,就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比如说企业的生产、经营、员工工资的发放等等。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范的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至关重要。与此同时,面对日新月异的新业态,面对蓬勃发展的新产业,不少领域的执法和监管措施,也面临着与时俱进的挑战。(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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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5-23 14: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税务部门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思考

时间:2025年05月2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罗亚苍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法学博士

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施行。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可从引导合规经营、增强制度协同等方面贯彻实施该法律。
5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的基础性法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框架的立法,其颁布实施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也将对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认为,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抓好这部法律的学习贯彻实施,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要求。

学习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要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设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专章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开展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原则要求,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三个坚持”的政治要求。该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界定了民营经济“四重属性”的复合定位。该法与时俱进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三是稳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三措并举”的法治保障。即在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在法律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支撑,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是设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四个方面”基本原则。即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可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五是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三位合一”的工作要求。即强调政府部门、民营经济主体和行业管理组织等三方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该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要拥护我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工商业联合会要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加强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探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路径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和立法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政策要求提升为法律规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预期和规范指引。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委领导,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融入工作全局,并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服务供给。税务机关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在正式实施前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实施行政许可等政策措施时,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除法律明确规定,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不得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要加大税费政策适用讲解力度,为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便利,践行“规范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理念。
引导合规经营。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将“合规经营”理念贯穿经营活动的全周期全过程。通过政策辅导、风险应对等方式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涉税违法问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督促民营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防止财务造假。通过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等方式,助推民营经济组织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企业文化。
增强制度协同。制定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政策措施时,应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审查已出台的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及时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增加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促进权益维护。不断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加大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尽快修复信用。规范跨区域税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规范行使税务执法裁量权,行政处罚坚持同事同罚、罚过相当,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健全税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渠道,依法处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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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5-30 17: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治之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时间:2025年05月2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正中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主任,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施行。民营企业对市场机遇有着天然的敏锐感知,且自身有着强烈的发展诉求。当这种内在特质与外部环境的变革、激励同频共振时,便会在企业内部催生一种强大力量。这股力量能够驱动企业持续创新、优化管理、提升竞争力,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即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依赖于良法善治,既需要宪法和民商法对产权、契约的基石性保障,也需要经济行政法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了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业创新、完善产业链条等方面成绩卓著,已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然而,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全球化退潮与技术革命的双重冲击,加之融资难题、品牌影响力相对薄弱、隐形壁垒、转型压力较大等现实困境,使其前行之路并非坦途。民营经济唯有持续激发内生动力,方能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下,敏锐洞察机遇,勇敢直面挑战,坚定无畏地一路向前。
民营企业对市场机遇有着天然的敏锐感知,且自身有着强烈的发展诉求。当这种内在特质与外部环境的变革、激励同频共振时,便会在企业内部催生一种强大力量。这股力量能够驱动企业持续创新、优化管理、提升竞争力,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即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精准把握宏观大局、找准发展方向,积极投身开拓创新,民营企业方能在发展浪潮中披荆斩棘、无往不胜。催生民营经济内生动力,不仅有助于民营经济自身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更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韧性、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支撑,对于扩大就业规模、促进技术创新、稳定经济增长、活跃市场氛围、推动产业升级,以及增强经济整体的韧性与活力,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营经济内生动力源自企业家精神、科技创新、市场机制与组织制度等要素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共进。企业家精神代表着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与精准的决策力,使企业家敢于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中直面风险和挑战,敏锐捕捉潜在市场新机遇,深入“无人区”,开辟新赛道、开创新天地。科技创新是民营企业发展的硬实力,助力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构筑竞争优势,不断向产业链高端迈进,获得发展话语权和主动权。市场机制使原本细微隐蔽的市场需求被不断放大并发掘,转化为显性需求,指明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和生产效率。健全组织制度,不断优化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持续激发员工的创新创造活力,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与管理水平,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这些因素协同发力,极大地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调整组织结构、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品服务,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价值,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优化配套。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完善容错免责政策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容错范围、认定原则、纠错程序,细化容错免责具体情形。对于在前沿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投入资源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失败的项目,只要企业在过程中遵循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流程,就应给予完全免责。对于以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为初衷的改革创新行为,应秉持宽容鼓励态度,向在改革创新中敢于担当、勇于突破的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设立专门的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由政府官员、行业专家、法律人士等组成,确保对相关案例进行公正评估。
强化文化包容政策支持。加强舆论引导,破除舆论对“资本”“资本家”的负面认知,客观认识资本在创新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尊重创新、包容失败的社会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激发其创新动力。设立文化包容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创新文化活动、举办创新论坛和培训等,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企业文化氛围。为积极营造创新文化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如减免文化建设相关税费,提供创新文化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等。
建立多元化信用修复渠道。形成“创新失败不追究”的创新激励氛围。统一信用修复标准,根据民营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失信情节等因素,推行分级分类修复,制定差异化的信用修复期限和条件,使激励和约束更具针对性。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行业共性问题导致的短期轻微失信行为,应适当缩短修复期限,降低修复门槛;对于重大失信行为,在严格监督整改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修复观察期,鼓励企业通过积极整改和履行社会责任修复信用。搭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与合规性,防止信用修复被滥用。引入市场化服务,使信用修复更贴合企业需求。
增强民营企业政策参与度。税改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因而税制改革是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未来改革应更多倾听民营企业诉求,通过健全精准化的税收政策,实现“放水养鱼”的效果。搭建政府部门与企业家的互动交流平台,及时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市场准入政策等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前,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对于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通过听证会形式广泛征求企业家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开设监督举报渠道,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队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提升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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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5-5-30 17: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实现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的协同共进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剑文 刘嘉语
作者:刘剑文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大学特聘教授,刘嘉语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税法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税收权利与义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理念相契、制度相协,形成“法治固本—政策增效”的协同范式。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宪法为统领,将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战略方针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此背景下,税法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税收权利与义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形成“法治固本—政策增效”的协同范式。二者同向而行、同频共振,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共筑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法治之基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体现了我国民营经济治理从政策引领到法治赋能的转变。税法与其理念相契,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
以宪法之锚固治理根基。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将党的二十大“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部署具象化为法律文本,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两个毫不动摇”,这与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形成闭环。同时,税法以宪法第五十六条“依法纳税”义务为原点,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框定税收征管边界,消除不同所有制隐性税负差异,从法律层面保障市场经济平等竞争,以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以发展之舵引制度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皆将促进发展作为立法基本遵循,通过构建发展型法治范式,实现制度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破除垄断壁垒、强化产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激活市场内生动力。如第十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打破了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壁垒;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国家重大技术攻关,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内容,有助于构建高效创新生态体系,其将与税法中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跨区域税收协同共治等内容形成叠加效应。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理念相契,作为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和“两个健康”发展要求的制度性回应,为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提供了系统化法治方向,推动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共建民营经济发展之制度框架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通过制度耦合,以制度供给的精准匹配与动态调适,形成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质化制度框架和法治生态,彰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文明的实践智慧。
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在总则强调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构建法治框架,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税法中,高质量发展贯穿始终,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运用税式支出工具,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托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升资源配置整体效能等。
提供权力限制和公平竞争的二维法治保障。在权力限制维度,民营经济促进法严格限定强制措施使用条件,禁止滥用行政或司法权力干预企业经营,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税法中,“平等保护”与“税权约束”双轨并行,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如新发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更加强调税务部门依法履职的要求,通过完善税务执法权力行使程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公平竞争维度,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税法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治理违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重复征税等现象,以税收中性护航“非禁即入、要素平等”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构建要素协同配置体系以实现创新效能。民营经济促进法设有“科技创新”专章,规定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同时,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以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完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激活创新资本。税法以政策协同激活创新要素流动,如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机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激励研发活动开展;通过推行绿色税制,对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排污治理的企业予以税收支持,引导资本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
完善责任机制,实现法治化风险防控。为保障法律权威性,民营经济促进法设有“法律责任”专章,对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明确了相应责任追究机制。税法在执法层面,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设置追责条款;在司法层面,建立涉税纠纷快速响应机制,严查重复征税、选择性执法;在跨部门协作层面,规定数据依法获取和互通,多措并举推进税务执法透明化、涉税风险可控化。

共促民营经济发展之多维动能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施行,给予税法新的发展契机。未来应持续深化税收法治建设,为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竞争、创新驱动、风险可控”的税收营商环境。
继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继续推进消费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同时尽快完成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清理规范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机制,避免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构建合理透明税费法律体系,建立涉企税费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效稳定民营企业政策预期。
实施多方位创新激励。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等创新支持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适用门槛,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给予税收支持倾斜;针对区域禀赋差异,完善特色化税收政策,如对经济落后地区扶持类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民营资本流向优势产业;进一步发挥绿色税制正向引导效应,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
以数字化转型提升征管效能。持续健全“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体系,持续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提升办税效率。此外,加快第三方数据共享,精准识别企业经营状况,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纳税信用支持。
加强部门间协作与监督。继续推动税务、公安、法院等多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机制的建设,强化监管合力。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强化税务法庭职能,推动税收司法专业化,实现司法审查对税收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同时,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内部监察、外部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税收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如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估,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税收优惠。
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税法的协同共进,既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文明的生动诠释。相信随着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民营企业将持续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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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前天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进一步健全税收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汤洁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税法的制定、实施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秉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等原则,建构了公平竞争保障、优化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强化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等制度措施,注重规范引导,致力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税收是民营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法定成本之一,也是国家用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因此,税法的制定、实施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极为密切,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的“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应当成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健全税收立法,为民营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税制基础
税收是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市场活动附带的财产义务。作为国家征税的依据和标准,税法应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分摊公共支出成本的平等性。
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对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权。税法的制定或修正在不同程度影响民营经济组织的税收负担和税法遵从成本,属于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规定,税收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直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有关税收立法或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征税决策过程及其结果也应当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公开,从而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地分摊与其税收负担能力相匹配的公共支出成本。
增强税收立法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会将税收成本纳入事先考量的范围,并据此作出投资、经营决策。因此,税法确定性对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税收法律基本采用框架式立法模式,仅对诸税收要素予以提纲挈领式的规定,规范内容相对抽象、适用范围较为模糊。加之当前税法体系内部还一定程度存在重复、冲突、不一致、不协调和规范空白等问题,在为民营经济组织正确纳税提供确定的指引,以及避免税收风险等方面,尚有完善空间。为此,税法关于征税要件、征管程序的规定应当更加准确明了,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概念、术语,确保征纳双方对税法条文的理解一致,从而为民营经济组织涉税行为提供明确指引,提升其税法遵从度。

推进税收政策规范化,消解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为及时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政府被赋予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既应当积极利用税收工具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也应当避免不当的税收政策过度干预、限制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坚持平等原则,防范对民营经济组织歧视性政策的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对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征税,不得针对其制定具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为此,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法规备案审查等机制,防范歧视性政策的制定,一旦已经制定的政策有损民营经济组织的自由、公平竞争,应当尽快予以修正或废止。
为满足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享受税收支持政策提供便利。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数量众多、体系庞杂,有的同一事项的税收优惠政策零散分布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一些政策的适用条件、范围也不够明确。这导致一些小微民营经济组织在准备证明材料、履行程序义务等方面,需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掌握和享受政策,进而出现其虽从事国家鼓励的经济活动,也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却放弃主张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辅导、简化申请资料、优化申报程序等多种方式,为民营经济组织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以减轻民营经济组织税收遵从成本,增强其发展确定性。
对民营经济组织给予合理的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且该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有必要予以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该行为而损害此种信赖利益,否则应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过去,不少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了大量存在效力瑕疵的减免税承诺或财政补贴政策,嗣后被认定为无效或被予以撤销,造成已在当地投资经营的民营经济组织本欲追求的经济目标由此落空。因此,出于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当地长期投资经营的考虑,建议规范清理优惠政策时不妨设定必要的过渡期,以便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对其受到损害的信赖利益予以补偿,尽可能减少其经济利益的损失。

平等执行税法,及时响应民营经济组织合理合法诉求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法,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障其合法纳税人权利。
依法征税,严格按照税法计算并征收税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税务机关有义务在了解民营经济组织实际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税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既不能提前征税、征收“过头税”,也不能与其协商税额,更不允许随意加重其税收负担,随意变更已作出的征税决定。同时,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及开展税务检查、稽查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予以响应、处置。
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保障其合法的纳税人权利。税法的解释适用具有一定主观性,加之当前税收法律不乏概括、抽象的表述,以及内涵、外延含糊不清的概念,税务机关享有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保护原则,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执行税法的宽严程度不得与其他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有所区别,避免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选择性或差异性执法。同时,税务机关应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保密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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