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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管参与破产清算的实务探究——以湖北A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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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管参与破产清算的实务探究——以湖北A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为例

时间:2025年02月05日
来源:《中国税务》2025年第1期
作者:洪波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陆续出现一些值得重视的实务问题。税务机关依法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加强社会保险费清缴是其中值得探究的问题之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法理与实操层面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月某日,某税务局收到湖北A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书,要求进行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债权申报。该局与人社、医保部门核实,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28.4万元,其中应划入统筹账户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共计20.7万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7万元。该局据此申报破产债权金额20.7万元,并声明7.7万元属于法定的不必申报的债权,应由破产管理人依法列出清单公示并直接参与破产分配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中,税务机关是否应申报社会保险费债权?如何进行申报?申报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归纳。

法理分析
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程序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8年7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见,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在企业破产状态下追缴主体及债权申报主体均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破产法第六章规定申报债权既是不可放弃的权利,更是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机关要区分债权申报的类型和范围。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现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欠付职工工资时,通常未代扣代缴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不能实现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形成相应的职工债权。作为职工债权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不必申报的债权类型。由此,税务机关负责追缴的“社会保险费破产债权”应区分为普通债权和不必申报的债权。职工承担并纳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实质是职工债权,属于法定免于申报的范围。
税务机关要关注破产清偿的顺序。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费普通债权和不必申报的债权,实行不同顺位的清偿。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除此之外,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还规定了有担保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转化为普通债权的规则。结合上述法条规定,湖北A有限公司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7.7万元处于第一清偿顺位。若企业仍有可分配的财产,可再就应划入统筹账户的20.7万元社保费进行第二顺位清偿。

实操要点
税务机关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并清缴社会保险费是欠费管理的延续,需把握住以下关键点:
全面、准确确定欠费,基础执法程序须到位。税务机关要与人社部门保持数据核实与信息交换,应在债权申报期内对濒临破产企业的欠缴社会保险费执法文书送达到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基础执法过程中只有责成企业进行担保,才能够按照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行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
及时、积极进行债权申报,加强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互动。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强化与破产管理人、法院的工作互动,及时、准确申报债权。同时,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包括有关部门、机构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且法院可以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是调查企业财务状况,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这是债务清偿的基础。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与法院沟通,争取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成员单位,以利于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充分、详尽披露企业欠费,关注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和处理。税务机关规范披露企业欠费信息并经破产管理人登记、审查和纳入编制债权表,事关人民法院对破产清偿分配程序、金额的最终裁定。当前,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债权申报应提供的材料缺乏统一规范。从实际看,税务机关提供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决定书和受理破产公告;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人的基本信息确认书;债权申报的依据及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包括社保核定数据、欠费追缴法律文书及提供担保的证据);债权申报文件回执;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职务证明;授权委托书;其他证据材料。税务机关提供前述资料完成债权申报后,还需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积极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各个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在企业重整、破产和解、宣告破产、变价分配等程序中行使表决权,详尽获取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管理人编制的财产财务信息和法院裁定结果,切实掌握破产管理人对各阶段的决议、方案执行尽职情况,推动财产变价分配实现欠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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