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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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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23726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2024-12-20
文件名: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24-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20日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后,于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
本规定施行前已核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
(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下步拟提请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平台内相关涉税信息对规范平台经济税收服务与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前期组织部分平台开展了涉税信息报送试点工作。从国际上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
为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公平,结合试点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规定》稿,先后征求和吸收相关部门及部分代表性平台意见,并围绕涉税信息报送主体、内容、方式、频次、数据安全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报送主体。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第二条)
二是报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未取得但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三条)
三是报送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对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第四条至第七条)
四是免予报送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不再重复报送。(第八条)
五是服务措施。税务机关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九条)
六是信息保存及安全。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是法律责任。依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50万元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二条)

三、《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对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二是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规定》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三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操作。税务总局将起草配套操作性文件,细化涉税信息具体构成、报送表单、数据口径,方便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同时,抓紧做好信息系统改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报送渠道。
(二)关于对税负的影响。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前期试点情况,实行涉税信息报送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税负将出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正因为如此,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人员的收入信息,按《规定》要求可不报送。“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三)关于信息保密问题。涉税信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重要数据,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高度关注,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此,《规定》既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保存义务,也要求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税务机关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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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20 17: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不溯及存量收入信息

来源:财联社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仅报送增量收入信息,不溯及以前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此次《规定》出台,将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有力推动《电子商务法》落地生效。
对公众关心的是否需要报送存量信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表示,根据《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相关收入信息,也就意味着平台企业仅需报送《规定》出台后的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以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黄立新指出,《规定》不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存量收入信息,也就意味着税务部门不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过往纳税情况开展集中性检查和税款追缴。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所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报送涉税信息有助于公平竞争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在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平台存在“内卷式”恶性竞争,既损害平台经营者利益,也干扰了市场机制的合理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起网络主播偷逃税被处罚案件,暴露出个别平台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依然心存侥幸偷税漏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告诉记者,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在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张巍认为,平台企业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纳税环节的重要参与者,在规范平台税收秩序方面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合规经营企业无需担忧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出台后,对绝大部分行业及相关人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合规经营企业更无需担忧。
最受关注的是税负变化问题。据税务总局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对于报送信息会不会增加平台商户资料填报负担,《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报送。对于工信、人社等部门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整体而言,涉税信息报送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是“无感”的,不会增加其报送负担。
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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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27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华税
  时间:2024-12-23

  编者按: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由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起草,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下一步拟提请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将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产生深远的影响。有鉴于此,华税结合常年对互联网平台经营发展的观察与总结,对《规定》予以解读并提出若干修改建议。

  0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规模持续扩大。由于平台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为众多经营者、从业人员提供场所和渠道,开拓了海量用户,形成了巨量的数据和信息,为税收监管和税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发生了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网络主播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偷逃税的现象。为此,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作出重要指示和意见;同时自2022年以来,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试点。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出了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涵盖了8个方面的内容:

  (一)报送主体
  《规定》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据此,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如下特征:
  首先,经营业务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其次,经营目的是供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其三,经营特点是依托互联网;其四,经营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平台企业的报告义务
  根据《规定》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即互联网平台企业首先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自身的信息,纳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之内。报告内容为: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
  本条规定是优化税收监管,加强平台履行报送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本条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对于已经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平台信息,是否可以从工信部分同步传递有关信息,加强信息化管理,减轻平台的报告义务;第二,对于无需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范围不明确,是否与《规定》第二条重合亦不明确;第三,平台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平台企业报送经营者、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义务
  《规定》第五至七条对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作了细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1.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者、从业人员是否作市场主体登记报送不同的信息。如果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应当报送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
  如果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身份为自然人,应当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
  报送时间:按季度报送,每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即第1、4、7、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2.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无形资产的取得的收入;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报送时间:按季度报送,每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即第1、4、7、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涉税信息
  除上述常规报送信息外,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需要获取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如实提供。
  本条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之规定予以衔接,实质上是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在互联网平台领域进行了细化。

  (四)免予报送的情形
  《规定》第八条规定,部分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平台企业可以免予报送,又包括三类情形:
  1.代扣代缴、代办申报信息不再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了涉税信息,此类信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无需再报送。
  2.其他部门已提供的数据不再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也无需重复报送。
  3.特定行业领域的信息免予报送
  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不报送。

  (五)税务机关的服务措施
  《规定》第九条明确列举了税务机关为报送主体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涵盖信息、技术和咨询等多重领域,旨在从主客观疏通涉税信息报送的障碍。

  (六)信息保存与保密义务
  《规定》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负有规范保存和保密义务。

  (七)保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义务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所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条规定制定的初衷是确保互联网平台企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其获取的信息,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按照要求收集、提供平台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信息而用虚假信息交差,或者与平台经营者、从业人员联合起来提供虚假信息,帮助他人偷逃税。
  但本条的不足在于,未明确要求是平台企业对其获取的、监测的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信息负责。如果出现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采取“刷单”等手段欺骗平台,导致平台收集的信息失实,不应由平台对此类失实数据负责。

  (八)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平台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须承担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是责令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罚款金额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衔接。但需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仅规制电子商务平台,而此次《规定》设立的处罚事项规制所有互联网平平台,实质上较《电子商务法》有所扩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到《规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处罚属于具体执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以外的平台则属于补充设定法律未作出行政法的规定,应当履行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02、《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主要亮点
  此次《规定》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扩展了互联网平台的范围,细化了报送信息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平台企业的负担,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具体有如下5处亮点:

  (一)扩大了报送主体的范围,涵盖了网络直播等平台
  《规定》第二条较《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但《规定》没有局限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范围,也没有采纳《电子商务法》将金融、新闻、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予以排除的规定,意味着提供新闻、音视频、文化产品的诸多互联网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将被纳入到管理范围内。可见此次《规定》并非完全是对《电子商务法》的下位执行,而是对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范。
  《规定》第二条的主要影响在于囊括了网络直播平台。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而迅速崛起,用户规模持续扩大,市场规模不断增长,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直播电商成为一大亮点,带动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催生了一批高收入的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多起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偷逃税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国家对整治网络直播涉税乱象、加强税收监管的决心。

  (二)明确并细化了报送信息的范围,具备可操作性
  《规定》第5至7条细化了平台企业报送信息的范围,包括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主要强调提供收入总额信息,主要原因在于平台企业通常会提供支付系统,能够掌握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或者扣减平台提成或服务费用后的销售或收入净额,但是无法掌握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支出与成本;
  第二,明确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覆盖了一切可能的收入形式,能够避免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转换收入形式规避报送义务;
  第三,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是考虑到一部分经营者本身系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报送涉税信息的主要作用是比对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因此无需按月报送信息。
  上述规定较《电子商务法》的宽泛、抽象的规定,更具备可行性,有利于在实践中执行。

  (三)避免重复报送信息,减轻了平台的负担
  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面向众多不特定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具有集聚效应。且越是头部平台企业,其入驻平台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数量越多,因此报送义务必然会为平台带来了工作负担。为此,必须明确一个免予报送的排除范围。此次《规定》确定的免予报送的范围,能够较好地减轻平台负担。
  对于第一类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为从业人员办理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或者代办申报的,可以不再报送相关涉税信息,是考虑到许多平台尤其是直播平台、视频平台上的从业人员多为自然人,而非企业单位。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收入以外,自然人取得其他税目的收入时,向该自然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平台在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劳务费用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此类信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因此不必重复报送。第二类其他部门共享收入信息的与此类似。

  (四)特定行业免予报送,重点监管高收入群体
  此次《规定》特别将“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从报送义务范围中予以排除,赋予其豁免报送的权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的解释,是考虑到:“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正因为如此,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人员的收入信息,按《规定》要求可不报送。”也即考虑到相关行业的收入普遍有限,多数不纳税或者纳税较少。因此,此次《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还是对高收入的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监管,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五)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对应服务,便利信息报送
  随着电商、网络直播、社交、视频、博客等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头部平台均吸纳了巨额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同时,由于在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门槛低,许多自然人消费者也存在转化为从业人员的趋势,进一步扩大了平台企业报送义务的范围和群体。因此,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信息网络技术服务,才能保证平台企业可以每季度报送有关数据,否则许多平台可能客观上没有能力采集并汇总相关数据。

  0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修改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就《规定》的部分不足之处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限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范围,避免范围过泛
  修改范围:《规定》第二条
  修改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仅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文章、广播等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修改理由:《规定》第二条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范围,是通过两个层面来确定的:第一个层面是平台企业应当具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的能力,这是对平台本身的要求;第二个层面是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依托于平台,开展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这是对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要求。
  但是,仅有上述规制,尚嫌宽泛,容易将大量的互联网企业的有关服务均纳入其中,例如文章发布、问答平台、音频播客平台。随着此类平台的发展,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账号提供了“打赏”或者有偿服务、销售的功能,从而使得此类平台不再是过去无偿的信息发布平台,也变成有偿的网络交易活动,从而存在被纳入到管理范围的可能。但从市场来看,仅文字、新闻、问答、音频播客,不足以为从业人员带来高额的收入,其获益相对有限,无法与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相提并论,而从事此类文章写作、音频播客发布的从业人员数量又较视频、直播人员更多,从而导致平台的报送义务过重,应当参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予以排除。

  (二)限制“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范围
  修改范围:《规定》第三条
  修改建议:将“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修改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平台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修改理由:《规定》草案第三条规定,企业即使未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但是已经开展了有关互联网经营业务,也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身信息,方便税务机关管理。但是,互联网经营业务的范围过宽,不仅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包括其他不涉及平台的业务如网页浏览、信息发布等。因此,不应将所有互联网经营业务都纳入到报告义务中,应当予以限制。

  (三)协调平台与经营者、从业人员所在地不一致的问题
  修改范围:《规定》第九条
  修改建议: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涉税信息传递给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主管税务机关。”
  修改理由:《规定》要求平台企业将所有涉税信息报送给平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则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受平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而是受其当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管理。因此,必须建立对应的信息共享和传递机制,否则即使收集了相关涉税信息,也无法发挥对应的作用。

  (四)增加按照年收入总额划定排除范围的规定
  修改范围:《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修改建议:将“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修改为:“对平台内年收入总额不超过12万元,或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修改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提出,之所以豁免配送、运输、家政等行业,是因为其年收入总额普遍较低,多数从业人员无需纳税或者纳税较少。但是,考虑到许多平台内从业人员的收入亦较低,例如底部直播、视频从业人员,其数量巨大但收入未超过12万元,应当予以豁免,进一步减轻平台的报送义务。

  (五)增加因经营者责任导致报送信息失实的责任豁免制度
  修改范围:《规定》第十一条
  修改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责任,导致涉税信息失实的,由经营者、从业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从实际操作流程来看,互联网平台企业仅能对其监测、收集的涉税信息负责,而无法对该涉税信息客观上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弄虚作假,例如绕过平台私下收款,或者“刷单”虚增收入和成本等,平台因监管能力有限,无法识别,则该责任不应由平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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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27 17: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 各类“小哥”无需报送收入信息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

来源:工人日报
时间:2024-12-20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事快递、外卖、运输服务的各类“小哥”等新型就业群体,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指出,这次《规定》中专门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意味着,不用按季报送外卖小哥、快递小哥、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由此可见,《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更加精准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合规经营,不会对各类“小哥”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按照现行个税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也就不受信息报送的影响。

“但有一类人群的税负会增加,那就是过去未依法如实申报的平台内高收入从业人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近年来,税务部门曝光了一系列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这些主播通过隐匿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不依法申报或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来偷逃税款,既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侵犯了依法纳税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张巍认为,未如实纳税的平台内高收入从业人员税负增加是回归税收法治正轨的体现,这不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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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27 17: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超九成平台商户和绝大多数从业人员不受影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24-12-20

近日,税务部门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平台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广泛关注。这一举措会给商户经营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财税专家。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汤继强指出,《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对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当然,部分中小微企业受财务专业性等因素影响,可能在申报纳税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但也不必担忧。”汤继强进一步解释道,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增加。

即便年销售额超过120万元的平台内商户,比如某个体户年收入150万元,因其可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每年大致仅需要缴纳不足万元的个税,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计算全年最多缴纳1.5万元。总体来看,平台内绝大多数商户税负不会增加,维持在较低水平。

对于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根据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显示,新就业形态人员群体平均月薪为5000元~8000元左右。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即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以综合所得年收入16万元为例,在享受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每年也只需缴纳千元左右的个税。综合来看,平台内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税负也不会增加。

记者采访了解到,真正会受到影响的,只有那些存在恶意刷单、虚假营销、偷逃税款等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商户。一些商户反映,平台经济内卷严重,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不仅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更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

“将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提升到税法规定的正常水平,提升到和绝大部分依法依规经营企业的同一水平,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说。

对于部分企业关注的信息报送负担问题,黄立新指出,商家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等本身就在各平台信息系统中,由各平台负责统一归集向税务部门报送,不需要额外报送,也就不会增加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额外资料报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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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2-27 17: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不会影响网购商品价格 消费者可更安心消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24-12-20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规定》出台后,消费者交易信息会不会“被报送”?网购价格会不会受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财税专家。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扩内需、促消费、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链接海量主体,掌握海量数据,汇聚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本次仅需报送平台内商户收入汇总数据,不需要报送明细信息,更不会涉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网购信息和支付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付扬帆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规定》要求平台企业报送的内容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商户)以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并不要求其报送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也有消费者担心,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后,会间接带来网购商品价格上涨。对此,专家表示,《规定》主要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仅报送增量收入信息,不报送制度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综合来看,涉税信息报送不会增加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税务部门不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过往纳税情况开展集中性检查和税款追缴。因此,涉税信息报送并不增加企业成本,也不会影响网购商品价格,广大消费者不必担心。

相反,《规定》出台后,“刷单”带来的网络虚假交易也要“上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购买到更加物美价廉的商品,消费更安全、更放心。

“在信息更加透明化的基础上,以往那些依靠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例如虚假刷单、压价损质、偷逃税等,将面临更加精准的监管,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规出台,将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助推平台经济回归到通过优化运营模式等正当途径来提高竞争力的法治轨道上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记者:石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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