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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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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4: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436/5027029/files/11534366.pdf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换   文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 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  ,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 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 关于该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 项规定的确定常设机构的期限,如果越南今后修改有关谈判税收  协定的政策,或者越南同任何其他国家对协定上述确定常设机构  适用更长的期限达成协议,本协定即应修改列入更长的判定常设  机构的期限。

我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本换函于 1995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 用中文、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 分歧 ,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钱其琛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 , 内容如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 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以下简称 “协定”) ,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两国政 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双方同意, 关于该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 项规定的确定常设机构的期限,如果越南今后修改有关谈判税收  协定的政策,或者越南同任何其他国家对协定上述确定常设机构  适用更长的期限达成协议,本协定即应修改列入更长的判定常设  机构的期限。
我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本换函于 1995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 用中文、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 分歧 ,应以英文本为准。 ”


我荣幸地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 所述的谅解。
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本换函于 1995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 用越文、 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 分歧 ,应以英文本为准。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阮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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