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二次修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 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 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 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
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 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于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并经 2003 年 10 月 6 日于印度尼西亚巴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 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订议定 书》修订;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 〈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
同时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政府关于〈框架协议〉特定产品安排的谅解备忘录》于 2006 年 10 月 6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签署;
希望通过加入有关产品的税目和产品描述,将中国与菲 律宾早期收获计划纳入《框架协议》;
同时希望将各缔约方在 2003 年 2 月后对特定产品清单 的修改纳入《框架协议》, 这些修改已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 并有效接受;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对《框架协议》附件 1 第 2 项(h)的修订 一、《框架协议》附件 1 第 2 项(h),删除“例外清 单有待加入”一语,替代为下述措辞:
“除了本议定书附件 1 的表格中所列的产品外,对中国
和东盟成员国例外全部产品。”
二、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表格在本议定书附件 1 中列明。
第二条 对《框架协议》附件 2 中菲律宾特定产品的修订 《框架协议》附件 2 的 C6 项应做如下修订:删除“特 定产品清单有待加入”一语,替代为本议定书附件 2 中所列 的表格。
第三条 对《框架协议》附件 2 的其他修订 各缔约方在 2003 年 2 月后对特定产品清单的修订,在 本议定书附件 3 中列明,该修订已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和有 效接受。
第四条 《框架协议》附件 2 的替换 考虑到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所作的修订,《框架协议》 现有的附件 2 应替换为本议定书附件 4 中所列明的新附件 2。 对没有进行任何有效修改的缔约方,其特定产品清单保持不变。
第五条 最终条款 一、本议定书构成《框架协议》的一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对于东盟成员国,本议定书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 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 本。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订本议定书, 以昭信 守。
本议定书于二 oo 六年 月 日在菲律宾宿务签订,一
式两份,每份均以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附件列表(未附):
附件 1:中国—菲律宾早期收获计划例外产品清单 附件 2:中国—菲律宾早期收获计划特定产品清单 附件 3:对早期收获特定产品清单的其他修订
附件 4:新的《框架协议》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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