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关于 2001 年 11 月 7 日在雅加达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 组成部分: 第一条 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 虽有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以飞机从事国际运输 ,在缔 约国另一方应免除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已完成本议定书生 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 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 起的第 30 天生效。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在本议定书上签字, 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在北京签订, 一式两份, 每份均用中文、 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写成 , 三份文本同等作 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 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王军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苏更·拉哈尔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