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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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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45!sc?INDEX_CS=N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条例旨在为以下事宜订定条文:在香港强制执行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以及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民商事判决,以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2024年1月29日 ] 2023年第153号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2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导言
1.简称
(编辑修订——202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1)本条例可引称为《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202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 ——
已登记判决 (registered judgment)指已按照登记令而登记的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部分;
内地 (Mainland)指香港、澳门及台湾以外的中国其他部分;
《内地反不正当竞争法》 (Mainl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内地民商事判决 (Mainland Judgment in a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 ——参阅第3条;
内地判决 (Mainland Judgment)指由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缴付令,但不包括就临时措施作出的裁定;
内地判案法院 (original Mainland court)就某内地判决而言,指作出该判决的内地法院;
生效 (effective) ——
(a)就内地判决而言——参阅第8条;及
(b)就香港判决而言——参阅第9条;
仲裁庭 (arbitral tribunal)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并包括一名公断人;
判定债权人 (judgment creditor)就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香港民商事判决而言,指该判决所惠及的人,而在该判决所赋权利藉继承、转让或其他途径而转归某人的情况下,亦包括该人;
指明知识产权 (specifi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指 ——
(a)版权或有关权利;
(b)商标;
(c)地理标志;
(d)工业外观设计;
(e)专利;
(f)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
(g)保护未被披露的资料的权利;或
(h)任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或《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章)就植物新品种享有的权利;
指明香港法院 (specified Hong Kong court)指 ——
(a)终审法院;
(b)上诉法庭;
(c)原讼法庭;
(d)竞争事务审裁处;
(e)区域法院;
(f)土地审裁处;
(g)劳资审裁处;或
(h)小额钱债审裁处;
订明费用 (prescribed fee)就某事宜而言,指根据第35条订立的规则为该事宜订明的费用;
香港民商事判决 (Hong Kong Judgment in a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 ——参阅第4条;
香港判决 (Hong Kong Judgment)指由指明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或定额讼费证明书(不论该判决、命令、判令或证明书如何称述),但不包括就临时济助作出的命令或禁止诉讼令;
原本法律程序 (original proceedings)就某内地判决或香港判决而言,其涵义如下:凡该判决是在某法律程序中作出,该法律程序即属原本法律程序;
被排除的判决 (excluded judgment) ——参阅第5(1)条;
登记令 (registration order)指根据第13(1)条作出的命令;
登记申请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指为寻求登记令而根据第10(1)条提出的申请。
(2)就本条例而言,提述规定须履行作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履行作为。
3.内地民商事判决
(1)就本条例而言,内地民商事判决,即符合以下说明的内地判决 ——
(a)该内地判决 ——
(i)在根据内地法律属民商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或
(ii)在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并载有一项命令,饬令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及
(b)该内地判决不属被排除的判决。
(2)在以下情况下,第(3)款适用 ——
(a)某内地判决就不同事宜作出;及
(b)在假使就每项该等事宜有各别内地判决作出的情况下,该等各别内地判决中,只有部分判决(合资格判决),而非全部判决,会是第(1)款所述的内地判决。
(3)就本条例而言 ——
(a)凡某事宜属合资格判决就之而作出者,该事宜即属合资格事宜;及
(b)有关内地判决中就合资格事宜作出的部分,即属内地民商事判决,犹如就非合资格事宜作出的部分并非载于该内地判决内一样。
4.香港民商事判决
(1)就本条例而言,香港民商事判决,即符合以下说明的香港判决 ——
(a)该香港判决 ——
(i)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但以下法律程序除外 ——
(A)藉司法复核提起的法律程序;或
(B)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直接引起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
(ii)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并载有一项命令,饬令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及
(b)该香港判决不属被排除的判决。
(2)在以下情况下,第(3)款适用 ——
(a)某香港判决就不同事宜作出;及
(b)在假使就每项该等事宜有各别香港判决作出的情况下,该等各别香港判决中,只有部分判决(合资格判决),而非全部判决,会是第(1)款所述的香港判决。
(3)就本条例而言 ——
(a)凡某事宜属合资格判决就之而作出者,该事宜即属合资格事宜;及
(b)有关香港判决中就合资格事宜作出的部分,即属香港民商事判决,犹如就非合资格事宜作出的部分并非载于该香港判决内一样。
5.被排除的判决的涵义
(1)就本条例而言,某内地判决或某香港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被排除的判决 ——
(a)该判决是就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第6条所指者);
(b)该判决是就以下事宜作出的︰关乎继承遗产、管理遗产或分配遗产的事宜;
(c)该判决是就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的(第7条所指者);
(d)该判决是就以下事宜作出的 ——
(i)关乎海洋污染的事宜;
(ii)关乎海事索偿责任的限制的事宜;
(iii)关乎共同海损的事宜;
(iv)关乎紧急拖航或救助的事宜;
(v)关乎海上留置权的事宜;或
(vi)关乎海上旅客运输的事宜;
(e)该判决是就以下事宜作出的︰关乎指明法团程序或自然人破产的事宜;
(f)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
(i)指明选举法律程序;
(ii)寻求宣布某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的法律程序;或
(iii)寻求裁定以下事宜的法律程序:某自然人是否属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g)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寻求确认某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法律程序,或寻求命令以将某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程序;
(h)该判决是在寻求承认或强制执行以下法院所作判决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
(i)如该判决属内地判决——内地以外地方的法院;或
(ii)如该判决属香港判决——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
(i)该判决是在寻求承认或强制执行仲裁庭在以下仲裁中所作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
(i)如该判决属内地判决——仲裁地点不在内地的仲裁;或
(ii)如该判决属香港判决——仲裁地点不在香港的仲裁;或
(j)该判决是依据以下协议作出的 ——
(i)如该判决属内地判决——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 *之前订立的选用内地法院协议;或
(ii)如该判决属香港判决——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选用香港法院协议。
(2)在第(1)款中 ——
指明法团程序 (specified corporate process) ——
(a)就内地判决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所述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及
(b)就香港判决而言,指 ——
(i)非自然人实体的清盘;或
(ii)原讼法庭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3(2)条认许的安排或妥协;
指明选举法律程序 (specified election proceedings) ——
(a)就内地判决而言——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提起的法律程序;及
(b)就香港判决而言——指寻求裁定某自然人在《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1)条列明的选举中的选民或投票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选用内地法院协议 (choice of Mainland court agreement)具有《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选用香港法院协议 (choice of Hong Kong court agreement)具有《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第2条所给予的涵义。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29日。
6.第5(1)(a)条的补充条文︰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
(1)就第5(1)(a)条而言,内地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就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 ——
(a)该判决是在《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第3(2)条所指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
(b)该判决是就关乎确认领养关系的纠纷作出的;或
(c)该判决是就以下事宜作出的 ——
(i)关乎支付某人因供养其父母或祖父母的法律责任而引起的赡养费用的事宜;
(ii)关乎支付兄弟姊妹间的扶养费用的事宜;
(iii)关乎解除领养关系的事宜;
(iv)关乎成年人的监护权的事宜;
(v)关乎离婚后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事宜;或
(vi)关乎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分割的事宜。
(2)就第5(1)(a)条而言,香港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就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 ——
(a)该判决是在《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第4条所指的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或
(b)该判决是一项裁决分居的判令。
7.第5(1)(c)条的补充条文︰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
(1)就第5(1)(c)条而言,内地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就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 ——
(a)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就关乎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
(b)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寻求厘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法律程序;或
(c)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就关乎不属指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
(2)就第5(1)(c)条而言,香港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就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 ——
(a)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就关乎侵犯《专利条例》(第514章)第2(1)条所界定的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的侵权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
(b)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寻求厘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的法律程序;或
(c)该判决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就关乎不属指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
8.生效的内地判决
(1)就本条例而言,内地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在内地生效 ——
(a)该判决可在内地强制执行;及
(b)该判决符合以下说明 ——
(i)该判决属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内地判决;
(ii)该判决属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内地判决;或
(iii)该判决属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内地判决,而 ——
(A)按照内地法律,不准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或
(B)按照内地法律,对该判决上诉的限期已届满,而无人提出上诉。
(2)第(1)(b)(i)、(ii)或(iii)款所述的内地判决,包括按照内地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内地判决。
9.生效的香港判决
就本条例而言,香港判决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在香港生效 ——
(a)该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及
(b)该判决由指明香港法院作出。
第2部
在香港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
第1分部登记申请
10.登记申请
(1)在第11条的规限下,某内地民商事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令,饬令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前提是 ——
(a)该判决 ——
(i)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及
(ii)在内地生效;及
(b)以下条件均获符合 ——
(i)该判决或部分规定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须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
(ii)在该申请的日期之前2年内,出现没有遵从该规定的情况;及
(iii)在该申请的日期当日,仍未对该没有遵从规定的情况作出补救。
(2)登记申请须附同订明费用。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29日。
11.登记申请的补充条文
(1)如某内地民商事判决规定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须支付多于一笔款项或履行多于一项作为(不论是否分期支付或履行),则登记申请,只可为寻求登记令以在以下范围内登记该判决提出:该判决关乎属合资格款项的款项,或属合资格作为的作为的范围。
(2)然而,如某不合资格款项或作为在提出登记申请后成为合资格款项或作为,则判定债权人可提出另一登记申请,寻求登记令以在以下范围内登记该判决:在该判决关乎该款项或作为的范围。
(3)如某内地民商事判决规定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须分期支付某笔款项或履行某项作为,则就须于某期支付或履行的款项或作为而言,任何人不可提出登记申请,寻求登记令以在该判决关乎该期的范围内登记该判决,除非在登记申请的日期之前2年内,出现没有就该期遵从规定的情况。
(4)就本条而言,在以下情况下,某笔款项或某项作为属合资格款项或作为 ——
(a)在有关登记申请的日期之前2年内,出现没有遵从须支付该笔款项或履行该项作为的规定的情况;及
(b)在该申请的日期当日,仍未对没有获遵从规定的情况作出补救。
12.出现没有遵从规定的情况的日期
就第10(1)(b)(ii)及11(3)及(4)(a)条而言,以下日期须视为出现没有遵从内地民商事判决中须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的规定的情况的日期 ——
(a)就禁止或限制履行该项作为而言——首次出现没有遵从该规定的情况的日期;或
(b)就任何其他情况而言 ——
(i)如该判决指明该笔款项或该项作为须在某日期当日或之前支付或履行——该日期;或
(ii)如该判决没有指明该笔款项或该项作为须在某日期当日或之前支付或履行——该判决在内地开始生效的当日。
第2分部登记令及登记
13.登记令
(1)凡有人就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提出登记申请,原讼法庭如信纳该申请是符合第10及11条的规定而提出的,即可应上述申请,命令按照本分部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
(2)为施行第(1)款,如内地判案法院发出证明书,证明某内地判决属在内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则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该内地判决须推定为属在内地生效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3)如原讼法庭就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作出登记令 ——
(a)该判决或部分即视作已按照该登记令而登记;及
(b)申请人须将该判决或部分的登记通知书,送达据申请人所知该判决或部分可针对其执行的所有人。
14.登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内地判决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已根据第13(1)条作出命令,饬令登记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及
(b)该判决或部分 ——
(i)在根据内地法律属刑事性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及
(ii)载有一项命令,饬令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2)上述判决或部分只可在其关乎上述款项的范围内登记。
15.登记载有关于指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的裁定等的内地判决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已根据第13(1)条作出命令,饬令登记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及
(b)该判决或部分载有关于指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指明知识产权是否成立或存在的裁定(标的裁定)。
(2)上述判决或部分不得在其关乎标的裁定的范围内登记。
(3)为免生疑问,凡有关判决或部分载有一项关于法律责任的裁定(法律责任裁定),而该法律责任裁定是基于标的裁定的,第(2)款无碍该判决或部分在其关乎该法律责任裁定的范围内登记。
16.登记内地判决判给的某些济助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已根据第13(1)条作出命令,饬令登记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及
(b)该判决或部分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
(i)就关乎侵犯指明知识产权(侵犯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除外)的侵权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或
(ii)就关乎《内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
(2)上述判决或部分不得在其关乎被排除的济助的范围内登记。
(3)在第(2)款中 ——
被排除的济助 (excluded relief)指以下项目以外的济助:在法律程序中判给的金钱上的损害赔偿(包括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而该法律程序是就关乎于内地作出的侵犯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提起的。
17.登记根据内地判决须支付的款项等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有人就以下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提出登记申请:该判决或部分规定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中的一方,须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有关款项或作为);及
(b)该申请关乎有关款项或作为或有关款项或作为的任何部分(申请款项或作为)。
(2)原讼法庭根据第13(1)条作出的命令,只可饬令上述判决或部分在其关乎符合以下说明的申请款项或作为的范围内登记 ——
(a)该申请款项或作为,由该判决或部分规定须于提出申请当日之前支付或履行;及
(b)该申请款项或作为未获支付或未予履行。
(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如上述判决或部分规定有关款项或作为须分期支付或履行,原讼法庭另可根据第13(1)条命令该判决或部分亦在其关乎有关款项或作为中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部分(不论该有关款项或作为是否属申请款项或作为)的范围内登记 ——
(a)该部分由该判决或部分规定须于提出登记申请当日或之后支付或履行;及
(b)该部分未获支付或未予履行。
18.登记内地判决所包括的款项
(1)如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已根据第13(1)条被命令登记,则本条适用于该判决或部分。
(2)上述判决或部分亦须就以下款项而登记,犹如它们是根据该判决或部分规定而须支付一样 ——
(a)截至该项登记之时,在内地法律下,根据该判决或部分,到期须支付的利息;
(b)经内地判案法院妥为核证的费用;
(c)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因没有在该判决或部分规定的时限内遵从该判决或部分,而须向另一方支付的罚款或收费;及
(d)登记该判决或部分的合理费用,或该项登记所附带的合理费用,包括取得该判决的文本(经内地判案法院妥为盖章者)的费用。
(3)为免生疑问,有关判决或部分不得就以下任何款项而登记 ——
(a)税项或其他性质类近的收费;
(b)罚款或其他罚金(第(2)(c)款描述的罚款或收费除外);
(c)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但在就以下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判给的损害赔偿除外 ——
(i)关乎侵犯指明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而该侵犯行为是在内地作出的;或
(ii)关乎《内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而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内地作出的。
19.以非港元货币为币值的款项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规定须支付一笔款项;及
(b)该笔须付款项以非港元货币为币值。
(2)在按照登记令而登记上述判决或部分时,须犹如该判决或部分规定须支付一笔以港元为币值的款项(港元款项)一样登记,而该笔港元款项按该判决或部分登记当日的汇率折算,须等同根据该判决或部分须支付的款项。
第3分部将登记作废
20.申请将登记作废
如某已登记判决可针对某人强制执行,该人可在第21(1)条所述或根据第21(2)条指明(或根据第21(3)条延长)的限期内,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寻求将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
21.提出将登记作废的限期
(1)某人可在以下限期内提出申请,将已登记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根据第13(3)(b)条将登记通知书送达该人的日期后14日内。
(2)然而,在作出登记令登记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时,原讼法庭可指明一段较长或较短的限期,作为可提出将该项登记作废的申请限期。
(3)原讼法庭 ——
(a)可延长第(1)款所述或根据第(2)款指明的限期;及
(b)可进一步延长经本段或(a)段延长的限期。
22.将登记作废
(1)凡有人根据第20条提出申请,寻求将某已登记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如申请人已提出证明,令原讼法庭信纳有以下情况,则原讼法庭须应上述申请,将该项登记作废 ——
(a)第1或2分部的任何条文不获遵守;
(b)就该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而言,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不获符合;
附注(不具立法效力) ——
参阅第23条,以查看就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而言,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规定的情况。
(c)该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在内地判案法院中被传召出庭,或该被告人有被如此传召出庭,但并未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就该法律程序答辩;
(d)该已登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e)在该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开;
(f)香港法院或法庭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
(g)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而有关判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
(h)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的仲裁地点是在香港;
(i)某仲裁庭已在某仲裁中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仲裁裁决,而该仲裁的仲裁地点并不在香港,且该裁决已获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或强制执行;
(j)强制执行该已登记判决,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或
(k)该已登记判决已依据第24(1)条所述的上诉或再审,遭推翻或以其他方式作废。
(2)凡有人根据第20条提出申请,寻求将某已登记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如申请人已提出证明,令原讼法庭信纳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是违反相同的各方之间就同一诉讼因由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或有效司法管辖权协议,则原讼法庭可应上述申请,将该项登记作废。
(3)为免生疑问,凡有任何初步争论点在上述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中获裁定,则第(1)款并不规定(或第(2)款并不授权)原讼法庭仅基于该初步争论点而将该已登记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
(4)在根据本条将已登记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之时,该判决或部分不再属已按照登记令而登记。
23.就第22(1)(b)条订明的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1)就第22(1)(b)条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就某已登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而言,即属获符合 ——
(a)如有以下情况 ——
(i)如属就关乎侵犯指明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就关乎《内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第(2)款的条件均获符合;或
(ii)如属就关乎不属第(i)节所述的纠纷的纠纷提起的法律程序——第(3)款的任何一项条件获符合,而香港法院或法庭就有关法律程序没有专有司法管辖权;或
(b)原讼法庭认为内地判案法院就该法律程序行使司法管辖权,乃属符合香港法律。
(2)就第(1)(a)(i)款而言,有关条件为 ——
(a)有关的侵犯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内地作出的;及
(b)有关的指明知识产权或权益是受内地法律保障的。
(3)就第(1)(a)(ii)款而言,有关条件为 ——
(a)在内地判案法院受理有关法律程序时,该法律程序的被告人以内地为居住地;
(b)在内地判案法院受理该法律程序时,该法律程序的被告人,在内地维持一个代表办事处、分行、办事处、营业地点或任何其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有关办事处),而该法律程序是因有关办事处的活动而引起的;
(c)该法律程序是就合约纠纷提起的,而有关合约的履行地是内地;
(d)该法律程序是就侵权纠纷提起的,而有关侵权行为是在内地作出的;
(e)符合以下说明的条件 ——
(i)该法律程序是就合约纠纷或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提起的;
(ii)该法律程序的各方,以书面协议,明示同意内地法院就该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及
(iii)如该法律程序的各方均以香港为居住地——有关纠纷与内地之间有实际关连,例如有关合约是在或须在内地履行或签署,或有关合约标的处于内地;及
(f)符合以下说明的条件 ——
(i)就某争议提起的法律程序的各方,没有就内地判案法院对该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提出反对,并且在内地判案法院出庭应讯以就该法律程序答辩;及
(ii)如该法律程序的各方均以香港为居住地——有关纠纷与内地之间有实际关连,例如有关合约是在或须在内地履行或签署,或有关合约标的处于内地。
(4)就第(3)(e)(ii)款而言,如某协议是以符合以下说明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例如电子数据讯息、电报、电传、图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订立或证明,该协议即属书面协议 ——
(a)该协议能够藉该方式以可见形式展示;及
(b)资料可藉该方式查阅,以供日后参阅之用。
(5)在本条中 ——
居住地 (place of residence)指 ——
(a)就自然人而言——其户籍所在地、永久居民身分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或
(b)就并非自然人的实体而言——其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地方、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管理地。
24.原讼法庭可押后寻求将登记作废的申请
(1)凡有人根据第20条提出申请,寻求将某已登记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如原讼法庭在接获申请后,信纳尽管该判决根据第8条在内地生效,仍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 ——
(a)针对该判决的上诉待决;或
(b)该判决是依据某案件作出的,而已有命令作出,饬令再审该案件。
(2)原讼法庭可按其认为公正的条款,将上述申请押后至一段期间届满为止,该段期间是原讼法庭觉得按理足以让有关申请人能够采取所需步骤,使有关上诉或再审获处理的期间。
25.限制提出另一登记申请
(1)如因某人提出登记申请,某已登记判决获登记,而原讼法庭其后根据第22条将该已登记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原先登记)作废,则该人不得提出另一登记申请,寻求登记该判决或部分。
(2)如原先登记仅因第22(1)(a)条列明的理由而作废,则第(1)款不适用。
第4分部登记的效果等
26.登记内地判决的效果
(1)除第27条另有规定外,已登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犹如有以下情况一样 ——
(a)该判决是由原讼法庭原先作出的,而原讼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作出该判决;及
(b)该判决是在登记该判决当日作出的。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 ——
(a)可为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提起法律程序,或就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提起法律程序;
(b)该判决规定须支付的款项即衍生利息;及
(c)原讼法庭对于该判决的执行,具有相同的管制权,
犹如该判决是由原讼法庭原先在登记该判决当日作出的一样。
(3)上述判决规定须支付的款项或履行的作为,须由该判决规定的支付日期或履行日期开始,按照该判决支付或履行。
27.在申请作废的程序完结前,不得强制执行
(1)在可根据第20条申请将某已登记判决的登记作废的限期届满后,方可采取行动,强制执行该判决。
(2)然而,如在第(1)款所述的限期内,有人根据第20条提出申请,则在该申请了结后,方可采取行动,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28.在法律程序中承认内地判决
(1)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符合以下说明的部分 ——
(a)该判决或部分是已登记判决;或
(b)该判决或部分并非已登记判决,但假使有登记申请就该判决或部分提出,第10(1)(a)条的规定会获符合。
(2)香港法院或法庭在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均须承认上述判决或部分是不可推翻的判决,而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该判决或部分可被援引作为答辩或反申索。
(3)在以下情况下,第(2)款不适用 ——
(a)如有关判决或部分已登记——该判决或部分的登记已根据第22条作废,而作废的理由,并非第22(1)(a)条列明的理由;或
(b)如有关判决或部分并未登记——有证明显示假使该判决或部分已登记,该登记亦会根据第22条作废,而作废的理由,并非第22(1)(a)条列明的理由。
(4)如某内地判决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之前,会根据普通法获承认为不可推翻的,则本条无碍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认该判决就其中决定的任何法律事宜或事实事宜而言,是不可推翻的。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29日。
第5分部对香港法院或法庭的法律程序的限制
29.如有登记申请,香港的法律程序中止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就诉讼的各方之间的某诉讼因由,有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作出,而有人就上述判决或部分,提出登记申请;及
(b)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有法律程序(香港法律程序)待香港法院或法庭(审理法院)判决。
(2)上述登记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后,随即将提出申请一事知会审理法院。
(3)审理法院在接获知会后,须命令中止上述香港法律程序。
(4)如审理法院根据第(3)款作出中止命令,上述香港法律程序即告中止,直至审理法院自发或应上述香港法律程序的一方的申请,命令恢复或终止该香港法律程序(或其任何部分)为止。
(5)审理法院只可在以下情况下,方可根据第(4)款作出恢复或终止的命令 ——
(a)上述登记申请已了结;及
(b)如有登记令作出,登记上述判决或部分 ——
(i)可根据第20条申请将该项登记作废的限期已届满,而无人提出申请;或
(ii)有人根据第20条申请将该项登记作废,而该申请已了结。
30.限制就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1)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有就内地民商事判决或上述判决的任何部分提出的登记申请待决;或
(b)该判决或部分已按照登记令而登记。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上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不得就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或法庭提起法律程序。
(3)如第(1)(b)款所述的判决或部分的登记,已根据第22条作废,则该款无碍上述一方在香港法院或法庭提起有关法律程序。
31.限制提起寻求以登记以外方式执行内地判决的法律程序
如某内地民商事判决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并在内地生效,而该判决规定须支付一笔款项,或在该判决之下,有关内地判案法院命令判给任何其他济助,则香港法院或法庭不得受理任何寻求追讨该笔款项的法律程序,或任何寻求执行该项济助的法律程序,但以下法律程序除外 ——
(a)寻求根据第13(1)条作出登记的法律程序;或
(b)寻求执行已登记判决的法律程序。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29日。
第3部
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32.本部适用的香港判决
本部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香港民商事判决 ——
(a)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及
(b)在香港生效。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1月29日。
33.申请香港判决经核证文本
(1)在第(3)款的规限下,某香港民商事判决的判定债权人,可申请一份该判决的经核证文本。
(2)上述申请 ——
(a)须向以下法院提出 ——
(i)如有关判决是由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作出的——高等法院;或
(ii)如有关判决是由任何其他指明香港法院作出的——该指明香港法院;及
(b)须附同订明费用。
(3)如某香港民商事判决因有待上诉或任何其他原因,在一段期间内暂缓执行,则在该段期间届满之前,不得根据本条就该判决提出申请。
34.发出香港判决经核证文本及香港判决证明书
(1)如有人根据第33条就某香港民商事判决向某指明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该指明香港法院须向申请人发出一份该判决的经核证文本。
(2)有关指明香港法院在发出有关判决的经核证文本时,亦须 ——
(a)向有关申请人发出一份符合以下说明的证明书 ——
(i)证明该判决是香港民商事判决,并在香港生效;及
(ii)载有可由根据第35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详情;及
(b)将可由根据第35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文件,附于该证明书。
第4部
杂项条文
35.规则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订立规则 ——
(a)订定关乎以下事宜的常规、实务及程序 ——
(i)根据本条例提出申请;及
(ii)执行已登记判决;
(b)订明须根据本条例缴付的费用;
(c)订明根据本条例须由根据本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任何事宜;及
(d)为更有效地达到本条例的目的和施行本条例的条文,订定一般条文。
36.(已失时效而略去——202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附表
(已失时效而略去——202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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