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96
  • Tax100会员 32499
查看: 768|回复: 5

财税〔2024〕2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2024-10-16 1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522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24〕28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4-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doc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同时废止。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表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水资源税
最低平均税额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内蒙古
河北
0.4
1.5
山东
河南
陕西
0.3
0.7
宁夏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0.2
0.5
浙江
广东
云南
甘肃
新疆
四川
0.1
0.2
上海
安徽
福建
江西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贵州
西藏
青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4-10-16 15: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35225/content.html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水利部财务司和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强调税收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四、问: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五、问:采取哪些措施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
  答: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4-10-28 14: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资源税改革:解生态发展之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剑文 叶子涵
刘剑文系辽宁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子涵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有利于治理当前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也有利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是针对我国当前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回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
201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我国推进水资源费改税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纵观我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有以下特点: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点及面推进。2016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提出于当年7月在河北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2017年12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和宁夏9个省(区、市)。随着今年《实施办法》出台,改革即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水资源税改革内容由粗略向精细转变。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在征税对象、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具体规定上,更加精细、明确;纳税申报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转为取水口所在地,使得水资源取用情况更加公开化,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契合我国资源税法立法目的。

解读:水资源税改革推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本次改革除了有利于治理当前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也有利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推进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一方面,水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水资源费改税以税法规范水资源的财政收入,是完善我国资源税法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水资源费改税强调以税收方式解决水资源利用问题,有助于改善过去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碎片化、标准不统一问题,从而保证水资源税征缴的公平性与便利性。
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积极性。《实施办法》通过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赋予地方政府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等内容,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提升增强自主财力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水资源费的征收遵循受益原则,水资源治理的资金来源于费用的多少,随着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征收水资源税可以平衡地区间财政压力,减少因水资源分布不均产生的财政失衡问题。
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制强调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为,引导企业绿色生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征收水资源税将起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从而推动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现代财税法经历着由保障型财税法向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跃迁。发展型财税法强调发挥税法推动个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水资源税改革便是发挥税法力量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应持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把握以下几方面: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水资源税是特定目的税,以保护水资源而非单纯获取财政收入为目的,有利于通过征收水资源税不断增强纳税人环境保护意识,促使纳税人在利用水资源过程中自觉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推进水资源税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一方面,当前我国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当改革成效显著时,应及时推进水资源税立法工作,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另一方面,在推进水资源税立法的同时,应重视其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实现水资源税法整体性构建。
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水资源税作为我国资源税的一部分,亦是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积极推进水资源税与其他资源税的协调,如积极推动水资源税与水气矿产税的配合,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绿色税收体系内部一致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4-11-1 10: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观平:用好水资源税促进节约用水

  时间:2024-10-31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对外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这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也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是世界严重缺水国家之一。同时,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节水是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税收是重要手段。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份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推行”意味着要用改革的办法完善顶层设计,《办法》推出正当其时。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要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要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意义重大。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自所在领域区域政策宣传解读的优势,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相关部门还应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4-11-28 18: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注意关键细节,合规缴纳水资源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长春 崔志颖 张士勇 陈倩倩 崔贺


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对外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8年来,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强水资源治理和保护等方面效果明显。随着水资源税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涉税风险也逐渐显露。从笔者的实务经验看,企业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有三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准确判断纳税人身份
甲公司有一眼地下水井,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类型为地下水。甲公司未实际取水,而是未经批准便将取水井借给乙公司使用,由乙公司直接取水。税务部门发现,水资源税由甲公司申报,存在纳税人认定错误的问题。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第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案例中,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为乙公司,应由乙公司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同时,乙公司应及时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笔者提醒,取水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避免违规取水导致税务风险。

核准征税对象和税目
丙公司是一家位于河北省的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丙公司已获得取水许可证,实际业务为采用水源热泵系统开采地热资源。税务部门发现,丙公司以水资源税进行申报,混淆了业务对应的税目。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资源税法规定,地热为能源矿产,以原矿为征税对象,按照1%—20%税率从价计征或每立方米1元—30元的税率标准从量计征。
也就是说,丙公司开采地热资源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征管实践中,水资源税和地热资源税容易混淆,部分开采地热资源的纳税人,错误适用税率较低的水资源税税目,存在征税对象适用错误风险。水源热泵是利用地表浅层的水源中吸收的太阳能和地热能而形成的低品位热能资源,采用热泵原理,通过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如电能)输入,实现低品位热能向高品位热能转移的一种技术。地热资源是埋藏在地下一定深度的地热能资源,地热资源以地热水为载体。笔者提醒,纳税人应准确判断征税对象及其适用的税目,从而正确申报水资源税。

及时修改税源信息
丁公司在水利部门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后,未及时修改水资源税税源信息,仍按照上一年度取水计划申报水资源税。税务部门发现,丁公司的计税依据错误,需要更正申报。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水利部门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后,丁公司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已发生改变,但却未能及时修改税源信息,最终导致计税依据错误,造成错误申报水资源税的风险。实务中,对超计划取水适当提高水资源税税额的政策,可以倒逼企业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供应进行合理分配、提高用水效率、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笔者提醒,在水利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后,纳税人应及时调整税源信息,以防错误计算水资源税税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3

主题

396

帖子

896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896
 楼主| 2024-11-29 17: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资源税改革:从区域试点到全国推开
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税制要素更加完善,调节功能更加明显,协作机制更加健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黄斯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今年10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在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基础上推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首个落地实施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任务,对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来看,此次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税收征管实际,对原试点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

前期试点符合预期,为全面推行奠定坚实基础
2016年7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率先在地下水超采情况严重的河北省开展。2017年12月1日,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历经8年多时间,试点政策和其他水资源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取得了地下水超采量明显下降、企业超计划取用水明显下降、特种行业取用水量明显下降的节水成效,在助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全国实施,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实现制度基本平移,税制要素更加完善
《办法》基本平移了此前试点的实施办法,而此前试点的实施办法又基本平移自原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确保了税费制度的平稳转换,稳定了社会预期。同时,《办法》对相关税制要素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征税对象方面,《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征税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同时,考虑到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202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将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作为矿产品税目计征资源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办法》明确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本《办法》。
计税依据方面,《办法》明确对于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对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乘以1减去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计征水资源税;对于水力发电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对于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或实际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对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实际耗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办法》增加了对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期限方面,《办法》明确水资源税可以按月、按季度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纳税,并明确了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缴纳。对纳税期限上的规定更加详细和贴近实际。
纳税地点方面,《办法》将此前试点规定的生产经营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体现了补偿资源开采地的原则,有利于增加水源地财政收入,调动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也与资源税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相一致。

税收政策双向发力,调节功能更加明显
一方面,《办法》通过设置差别税额“四从高”,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助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四从高”即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在此基础上,《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另一方面,《办法》在延续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着重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增加了部分优惠政策。一是为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增加了对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的政策。二是为鼓励企业主动采取节水措施、新上节水设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增加了工业用水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20%水资源税的规定。三是为支持“三农”建设、保障农产品稳产增产、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办法》增加2项授权地方确定的税收优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凝聚征管合力,协作机制更加健全
《办法》在明晰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两部门应当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认真履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职责,共同提升水资源税征管质效。
征管机制具体可以概括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是水资源税的征收部门,负责履行征管职责,不断完善征管制度,确保依法征收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开展改革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优化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税征管的重要协作部门,负责审查纳税人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的合规性,向纳税人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节约用水达到先进定额的纳税人名单,核定特殊情形下纳税人的取用水量等。
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征管协作,将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优势,实现税收征管和水资源管理水平的“双提升”。
与原水资源费实行中央、地方1∶9分成相比,《办法》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优化央地财力配置。同时,《办法》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情形取用水的水资源税计征方法和计征方式、授权地方确定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优惠政策、授权地方确定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调整等,充分发挥地方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水资源税征管举措有序有效落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