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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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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3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3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0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10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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