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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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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2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集团公司等5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78号)规定,2007年度,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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