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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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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10: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925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2024915日)

原文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shizhengyaowen/202409/t20240926_526511.html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实现劳动者工作稳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职业安全等,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努力,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的局面逐步形成,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劳动参与率基本稳定,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权益有效维护,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一)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二)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就业吸引力。

  (三)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

  (四)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承载力。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服务融通、政策贯通、渠道畅通的就业集聚区和增长极。引导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从中心城市向腹地有序转移,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等政策倾斜,促进区域间就业均衡发展。

  (五)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积极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和就业增长协同增效。开辟康养就业新领域,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休闲、食品等产业深度融合,催生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六)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的匹配度。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扩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产业需求、职业开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组建一批技工教育联盟(集团),遴选建设一批优质技工院校和优质专业。将职业生涯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在普通高中阶段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

  (七)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构建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覆盖职业生涯全程的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形成以市场化培训为主导、行业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体系。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允许用于企业建立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八)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及时发布新职业。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建立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动态发布技能人才薪酬价位信息,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相关表彰奖励政策。


  四、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九)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促进市场化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训升学等政策,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位于县乡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青年就业服务效能,强化针对性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形成衔接校内校外、助力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撑。实施青年就业启航、宏志助航等专项计划,强化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促进其尽早就业、融入社会。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

  (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健全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并行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挖掘岗位资源,探索教培先行、岗位跟进就业模式,鼓励优秀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引导退役军人围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

  (十一)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推出一批适应乡村全面振兴需要的新职业,注重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实施以工代赈,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开展劳务品牌认定培育,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权益维护一体化外出务工服务体系。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常态化,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

  (十二)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完善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加强求职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支持体系,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提升创业质量。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建设区域性行业性零工市场、功能化便捷化零工驿站。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完善覆盖全民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完善服务清单,强化常住地、就业地服务责任,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广覆盖、用人主体广惠及、就业创业全贯通。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发挥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作用,定期开展业务练兵、技能比武,支持就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校等的就业服务从业者申报相关专业职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扩大服务供给。

  (十五)夯实基层导向的就业公共服务基础。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布局服务设施、人员队伍,促进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就业困难群体倾斜。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健全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络。

  (十六)推行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推出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就业事项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推广数字赋能、实地摸排、精准服务的模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将政策和服务主动精准推送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六、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十七)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作用。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就业扶持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八)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

  (十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

  (二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动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调整完善低保渐退期限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


  七、凝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合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将就业工作作为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开展就业工作表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加强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十二)强化支撑保障。研究完善就业促进、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制度。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等促进就业,完善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和咨询智库建设。强化就业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常态化对话机制,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十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适时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估。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政策储备和应急处置,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妥善应对就业领域重大风险。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适时开展集中性就业促进和技能宣传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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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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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发表于 2024-9-2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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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6 10: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业重磅文件!中央层面首次出台“二十四条”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记者姜琳、黄垚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6530.htm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25日发布,部署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等二十四条举措。这是新时代以来,首次从中央层面出台的促就业指导性文件。


看点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意见明确,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提出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同时要求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
“这些举措旨在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良性互动,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就业创业研究室主任陈云说。
企业是经济的微细胞。意见首次提出,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同时还明确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李长安认为,应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创造效应”,通过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


看点二: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当前,“有活没人干、有人没活干”并存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仍然突出。
意见明确要求,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需要、产业需求、职业开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实行红黄牌提示制度。
“这将推动高校摆脱‘重学历、轻技能’观念,加快学科调整,加大与市场需求对接,培养出用人单位真正需要的、拥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李长安表示。
意见在强调统筹抓好教育和就业的同时,就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包括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引导企业逐步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等。
“高质量就业意味着更需关注提高劳动者进入就业市场后的竞争力,为职业转换、升级提供支撑。发挥薪酬激励作用,让‘技高者多得’,提高技能人才获得感。”陈云说。


看点三: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是就业工作重中之重。针对不同就业群体面临的不同问题,意见突出精准分类施策。
着眼于拓展青年就业成才渠道,意见提出,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位于县乡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意见要求,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针对3亿农民工群体,意见提出,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推出一批适应乡村全面振兴需要的新职业,注重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
“近十年在中西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增长27.1%,越来越多人选择返乡创业。”陈云说,这次意见首次提出加快形成双向流动、互融互通的统筹城乡就业格局,意味着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完善相关服务。


看点四: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称、供需失衡,也是就业市场承压的一大原因。
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意见作出一系列安排,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劳动力市场和完善就业服务,是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的核心。”李长安说,多用数字化手段创新服务模式,将有效提升求职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供需双方搜寻匹配成本。


看点五: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权益保障问题,广大劳动者高度关注。
意见明确,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意见将就业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女性、大龄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将得到更好保障。”陈云说。
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累计参保900余万人,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司司长卢爱红介绍,同时将积极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渠道,提升其参保和享受待遇的便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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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9-26 1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部署24条举措,把“就业优先”落到实处 | 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评论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OgXqDCo_QtsL39hvomsiA

根据此次意见要求,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优先地位,是全方位成立的,也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重视。

事关就业,再出24条举措。

据报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9月25日发布。此次意见提出,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并具体部署了24条举措。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受内外部因素叠加影响,保障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紧迫性愈发凸显。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份,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3%,比7月份高0.1个百分点。其中全国城镇不包含在校生的16-24岁劳动力失业率为18.8%,比上月上升1.7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上升,且创今年以来新高。于此现实背景下,一揽子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24条政策举措出台,体现了宏观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事实上,近年来围绕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各个层级、领域的政策不断加力。此次意见则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放在具体要求的第一位,明确“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要求“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都更加体现了强化各类政策协同发力保就业优先的导向。

可以说,根据意见的要求,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优先地位,是全方位成立的,必须得到更充分的重视,真正落到实处。如各类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的制定,都要将对就业的影响作为优先评估因素。像此次意见提到,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对就业的影响。这可能就考验相关产业政策在设计上的平衡能力。

当然,重视发挥协同效应还不只是对宏观政策制定的要求。针对我国当前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存在“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两头难问题,此次意见还提出,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24条举措中就包括,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扩大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产业需求、职业开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这可以看作是人才的培养要与社会的就业需求相协调。

此外,还要重视就业配套保障措施的协同。如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并专门提出,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这些做法,则是致力于消除一些长期以来妨碍充分就业的社会因素。

近年来,“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在不同语境下被多次提及。此次24条举措内容,一定程度上是这一原则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上的直观体现。这不仅利于让各项促就业政策形成最大化合力,也有助于明晰和稳定社会对宏观政策走向的整体预期,这对个人、市场主体等都是积极利好。

就业是民生之本,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意见在这方面还作出了两个硬性要求。一是,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二是,“将就业工作作为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对照此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推动意见落实落细,尽早让政策预期效果充分释放出来,是接下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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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1 11: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来源: 新华社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0/content_6984065.htm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11月1日出版的第21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文章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不断深化对新时代就业工作规律的认识,积累了许多经验,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坚持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相结合,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坚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等。这些经验十分宝贵,要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文章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文章指出,要始终坚持就业优先。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要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是当前我国就业领域面临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要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制约提升就业质量、扩大就业容量、优化就业结构的卡点堵点问题。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
文章指出,就业是家事,更是国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积极讲好中国就业故事,有效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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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习近平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来源: 《求是》杂志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0/content_6984060.htm

今天进行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内容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目的是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新时代就业工作成就和经验,分析当前就业形势和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思路和举措。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有效应对外部压力、内部困难特别是新冠疫情带来的严峻挑战,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较低水平,在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为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深化对新时代就业工作规律的认识,积累了许多经验,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依靠发展促进就业,坚持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相结合,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坚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等。这些经验十分宝贵,要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2024年10月17日至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安徽考察。这是17日下午,习近平在合肥滨湖科学城考察时,同现场科研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同时要看到,就业工作仍面临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稳增长、稳就业的压力始终存在;人口发展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以及经济数字化转型等趋势对就业的影响逐步加深,结构性就业矛盾不断凸显;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提升就业质量已经成为劳动者的迫切愿望。
党的二十大科学把握就业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着眼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大部署。在宏观层面,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包括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等;在微观层面,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不仅有活干,而且工作稳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职业安全等。当然,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大家依靠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不能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这里,我着重强调5点。
第一,始终坚持就业优先。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加自觉地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新期待,不断细化优化社会分工,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挖掘、培育新的职业序列,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要强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推动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同向发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第二,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是当前我国就业领域面临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要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科学研判人力资源发展趋势,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动态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增强人力资源开发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力求做到人岗相适、用人所长、人尽其才,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基层就业,同样出彩”等有利于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包容社会环境,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深入分析一些行业出现较大用工缺口的原因,找到有效补缺办法,从破解“有活没人干”入手,解决“有人没活干”的问题。


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福建考察。这是15日下午,习近平在漳州市东山县陈城镇澳角村考察时,了解海鲜干货和渔获产品交易情况。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第三,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确保青年就业水平总体平稳。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着重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落实就业援助措施,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
第四,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制约提升就业质量、扩大就业容量、优化就业结构的卡点堵点问题。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2024年4月22日至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重庆考察。这是22日下午,习近平在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同货车司机、列车司机、装卸工人、场站管理人员等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摄

第五,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效治理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乱象。
就业是家事,更是国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当作民生头等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快建构中国就业理论体系,积极讲好中国就业故事,有效提升我国在就业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5月27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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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4-11-28 1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给特定就业群体特别的税费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振华 彭倩子 李泽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汉寿县税务局

“注重从就业、增收、入学、就医、住房、办事、托幼养老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抓住群众关切点,才能抓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改革的针对性增强改革的含金量。从本期开始,本栏目围绕老百姓利益关切点,分类梳理相关主要税收政策关键点,提示税务处理风险点,供读者参考。本期聚焦与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前段时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持续优化完善支持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除了出台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外,还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特别的税费优惠支持。

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意见》明确,“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强化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
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以及部分重点群体就业。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将每户每年扣减税费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的规定,重点群体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应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与此同时,15号公告等政策明确,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需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4号公告明确,对于脱贫人口,农业农村部门为企业提供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对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提供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意见》明确,“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引导退役军人围绕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延续、优化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14号公告将每年每户扣减税费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具体来说,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举例来说,2024年2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张某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那么,2024年4月,A申报所属期为第一季度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时,扣减限额为24000÷12×2=4000(元);2024年7月,A申报所属期为第二季度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时,扣减限额累计为24000÷12×5=10000(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类推计算,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累计扣减限额分别为16000元、22000元。张某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根据14号公告规定,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笔者提醒,企业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企业如果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于年度扣减限额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残疾人员
《意见》明确,“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
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等。
增值税方面,包括免征、即征即退等形式的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文件要求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如,假设C企业符合财税〔2009〕70号文件所列要求,2024年的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1人,在职职工总数为30人。2024年第一季度为安置残疾人员共计支付工资125000元。那么,C企业可于2024年4月申报所属期为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即加计扣除125000元。
C企业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其残疾人员占比为11÷30×100%=36.67%,大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则C企业符合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要求,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C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同时,C企业2024年的在职职工总数为30人,符合8号公告“30人(含)以下”的政策适用条件,可按规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笔者提醒,实务中,部分企业负责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实施伪造残疾人证件、虚假招聘残疾人等行为骗取税费优惠。近年来,税务部门对这类不应享而享、违规骗税等风险强化了监管措施,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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