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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24〕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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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tyjrswt.hunan.gov.cn/tyjrswt/c100258/c100263/gfxwj/202408/t20240814_33431373.html
发文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湘政发〔2024〕10号
文件名: 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4年7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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