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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2]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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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rst.shaanxi.gov.cn/newstyle/zcfg.asp?id=8437&chid=100818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12]2号
文件名: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2000年1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 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省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二、离开企业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原安置在城镇企业、现已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手续并缴费。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费,其余的18%由省财政负担。此前灵活就业期间未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有欠费的,最早可从1999年1月起按上述办法补缴。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所在统等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按1%缴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此前灵活就业期间未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断保的,从2003年10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按以上办法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等待期。到达法定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省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三、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对越作战退役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资格及军龄。民政部门出具《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持《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手续。已离开企业的,持《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居住地街道(社区)出具的本人就业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分别办理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四、财政补助资金办理程序

困难企业是指2009年、2010 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是指无稳定收入来源、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人员。财政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及困难人员,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局、民政局初审后,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审核认定。离开企业的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及困难企业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保情况、所需资金等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初审后,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审核;省财政每年年初将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划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将资金划入情况书面通知省社会保障局。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记录缴费信息和个人帐户;省财政根据省级三部门审核认定的各设区市上报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补助名单及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每年年初分别一次性划入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和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办理参保手续、记录个人帐户、落实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做好个人缴费记录,保证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准确解释和宣传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并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对越作战退役人员资格,并对军龄进行认定;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相关企业要积极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需要财政补助的困难企业要及时申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严格把关,把政策切实落实到位。对虚报补助人数或虚增补助金额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条件为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而拒不依法办理的企业,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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