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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民优安字〔2003〕86号|天津人社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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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民优安字〔2003〕86号
文件名: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二○○三年六月六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3]1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你省《关于请求解决原8023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请示》(甘政发[2002]78号)的批示精神,经反复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级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由民政部门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伤残抚恤(保健)经费,按现行政策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补助经费和治疗放射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放射造成残疾的其他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现行政策予以评残和抚恤。 此复。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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