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注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第一条,本文附件1中增补财税〔2015〕87号通知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本文附件2中增补、取消和更名财税〔2015〕87号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本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15〕87号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本文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 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 1. 2013111分支机构1
2. 2013111分支机构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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