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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因对赌协议应扣未扣个税,该退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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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3 10: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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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因对赌协议应扣未扣个税,该退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下来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23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5586&idx=1&sn=1b521d880203aea31a6418c1fffbba19&chksm=ec49260fdb3eaf191730d9867175539bce854741e725287eae109cfd2b3c92538bf9fda9c44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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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税乎网(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罚[2023]41号
案件名称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2015年6月你单位与张望崧、唐明群签订《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望崧、唐明群分别向光一科技转让其所持有的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电力设计,协议中简称标的公司)50%的股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25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共计2900万元。2015年7月28日德能电力设计在南京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东由张望崧、唐明群变更为光一科技。
2016年7月1日唐明群与光一科技签订《关于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唐明群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对价回购光一科技持有的标的公司40%股权,由于在原股权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光一科技未向唐明群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故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确定,唐明群不需要向光一科技支付回购价款。
2016年8月26日,德能电力设计在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股东由光一科技变更为光一科技、唐明群。
2019年6月28日,光一科技与唐明群共同出具的《关于江苏其厚电气、江苏德能电力设计、南京科沃电力与光一科技等相关问题的商谈备忘录》中确认,唐明群欠光一科技德能电力设计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德能电力设计欠光一科技垫付流动资金和利息290.6417万元,截止备忘录出具日,唐明群尚欠光一科技2030.29613万元,光一科技同意将持有的德能电力设计60%的股权工商变更到唐明群名下。
2019年6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唐明群确认全部欠款2030.29613万元由其负责偿还。2019年8月13日,德能电力设计股东由光一科技、唐明群变更为唐明群。在上述股权变动期间,光一科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唐明群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2398550元。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22】1032号)。你单位于2022年6月24日,提出听证请求。2022年7月8日,我局依法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你单位提出因股权交易含对赌协议,股权交易价格无法确定、根据补充协议回购股权则中止股权交易、没有实际支付股权交易对价则没有扣缴义务、处罚超过期限以及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我局认为2015年6月你单位与张望崧、唐明群签订了德能电力设计股权转让协议并已生效,股权已作变更登记,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唐明群2016年按照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对价回购德能电力设计40%股权、2019年按1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取得德能电力设计60%的股权,均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你单位2015年取得唐明群持有的股权,以其他形式支付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三)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00721750426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07217504263
法人证件号码3****************7
法人姓名 龙某某
处罚结果 你单位在税务机关追回税款过程中未予配合补扣税款,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5倍罚款,计359782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08-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08-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链接:
含对赌协议的股权收购应扣未扣个税,上市公司拟被罚1.5倍计3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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