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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药企税务风险(十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营医院,有税务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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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3 10: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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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药企税务风险(十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营医院,有税务风险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20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5566&idx=1&sn=b47adbe58b24b1acfc387389311760dc&chksm=ec492623db3eaf35472843dc0d727aea8e4be0d81e0ca9de3aabe65af6a587f2ae93421165c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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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协同”下的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精准防范
(十一)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营医院,有税务风险吗?

上文说到,2024年1月3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受理阜阳市颍州区糖尿病医院、阜阳市万洁嘉颐养服务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
还有,广东揭阳市惠来东明医院被整体拍卖。
天眼查公开资料显示,阜阳市颍州区糖尿病医院和广东揭阳市惠来东明医院均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为当地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地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
大部分民营医院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运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使用税务发票,纳税和一般企业没有任何区别。
但是有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使用税务发票,而是使用套印财政监制章的财政票据。
因不使用税务发票,忽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极为常见。

财税部门、《民法典》和民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是不统一的。

财税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统一称为非营利组织,并无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但是,在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联合发布的财规〔2000〕47号文里,又称为“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


《民法典》中只有非营利法人的提法,并无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民政部门只有社会组织的提法,并无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根据民政部2024年1月颁布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后,民政部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民政部2007年9月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定义都不统一,后续处理开始风中凌乱。
漏洞由此而来。

再来说说收入的定义和分类。

在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中,对于收入类型有非常科学准确的分类。
事业单位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七种: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在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联合发布的财规〔2000〕47号文里,有如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民政部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提及的收费的文件主要是民政部民发(2007)167号文件。
其中,提及社会团体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并无对于收费的明确规定。

财政部和民政部对于收入定义不统一,给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外部审计的进行带来混乱。
民政部门每年都开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审计。

比如在官网上可以查到以下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开展审计。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财汇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中资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嘉友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不知道这些会所有没有查出: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问题,以及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是否进行了营利行为的问题。
有营利,就要缴税。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许就是为了免税。
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那么,什么条件下可以免税呢?

享受免税的主体资格条款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相当一部分人,包括主管部门、股东、财务人员将此条款理解为:只要主体是非营利组织,其收入就免税。
这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对客体的收入进行了负面列举,有一部分收入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

还有一个文件,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接受捐赠、政府补助、收取会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等。
这个条款可以视作是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补充解释,是正面列举。

所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只有主体资格和收入性质同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也是这样执行的。

  链接:
(一)医疗反腐的进程
(二)随之而来的财税检查
(三)发票特殊规定,藏在两票制的文件里
(四)药代艰辛转型路
(五)财务人员也需要迎接的“飞检”
(六)医药圈,八卦多
(七)医药圈精彩堪比娱乐圈
(八)医药产业链上,到底有哪些企业
(九)风口浪尖上的民营医院
(十)民营医院的财务账,经得起检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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