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A
税问我答

问:什么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答:1.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来源:山西税务
转载自:山西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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