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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截止!有派员出境的单位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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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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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9 02: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2月28日截止!有派员出境的单位看过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22279&idx=3&sn=c44b2114193980f7c6a940d60a72a5ec&chksm=88194860bf6ec1769fda5d8aa8dee1e3bb10d32ceec84be411fca2ca91b6fa859bc9e372142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8 18:37
二维码: -


若您单位2023年度
曾派员前往境外工作
可能存在需要报送
外派人员信息的情况
2月28日截止
具体内容一起学习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报送信息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即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下篇

手把手教您具体报送操作
我们下期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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