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7
  • Tax100会员 27995
查看: 54|回复: 0

[劳动法库] 员工不请假提前一小时离岗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08

2020税务高考

2024-2-18 1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员工不请假提前一小时离岗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7 21: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20105&idx=1&sn=8d2ec3d94acf43a7a4b52dc1e3d128d2&chksm=80d5b229b7a23b3f998f97e8eef1225d5ada4b4e1edcc400850cacdaab4498ab082578de593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周大波系江苏某机械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为冬季上午7:00-11:30;下午12:30-16:30。

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周大波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周大波承担同等责任。

2019年10月15日,周大波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大波为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提前下班未改变实质性下班的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人社局认定周大波于15时40分许离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大波的医疗救治材料及对证人韩某,4、郑某,4、葛某,4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足以认定。

对于公司提出周大波提前一小时下班并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外出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规定的合理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法院认为,职工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系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提前下班并未改变职工实质性下班的性质,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对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擅自提前离岗不属合理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周大波的工伤认定及维持错误,一审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该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界定条件,应当具备“合理的时间”的要件,方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周大波违反劳动纪律,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距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岗,该严重违纪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无视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周大波提前早退离岗的行为仍然划归到法定要件“合理的时间”内,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扩大化,是无权处理行为。一审法院未能坚持正确价值观,貌似维护了个人利益,实质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人社局答辩称,周大波违反单位管理规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提前下班并未改变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判决: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系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周大波工作时间为冬季上午7:00-11:30;下午12:30-16:30。2018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周大波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认定承担同等责任,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公司提出周大波提前一小时下班并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外出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工伤的理由,本院认为,职工未经请假批准提前下班系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提前下班并未改变职工实质性下班的性质,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苏09行终481号(当事人系化名)

你赞同法院的裁判理由吗?欢迎点评留言!

如何控制入职、调岗、解雇环节中的法律风险,劳动法库推出全实操课程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2024)点击链接可报名参加!
劳动法库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
入职管理、调岗管理与解雇管理实操技巧(深圳北京)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
▼往期精彩内容
除夕究竟是不是法定休假日?(终于明白了)| 劳动法库
2024-02-09



明确了!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附人社部最高法意见)| 劳动法库
2024-02-08



这10类伤亡不能认定工伤(2024版,附工伤认定流程)| 劳动法库
2024-02-07



女年满50周岁是生日当天还是次日或前日?公司掉坑赔钱了!| 劳动法库
2024-02-06



抑郁症员工休了24个月病假仍拒不返岗,能按旷工解除吗?| 劳动法库
2024-02-05

166_170824324967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