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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这些情形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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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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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8 16: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玉溪税务
标题: 防不胜防,这些情形要警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wNTY1MA==&mid=2649484070&idx=4&sn=03ab5e5bf7263b79ef486a2eeab60d89&chksm=8f45293bb832a02d3f0b1518edadf9875d5a9a9c860375adf38cd557bf862b8276bd02bce5c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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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拉拢亲友加入
不法分子在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后,先施以小利,并承诺保本付息,加之高额提成,让投资人号召拉拢亲朋好友加入。在投资人、身边人的强烈推荐之下,更容易产生信任感,投资的意愿也会更加强烈,从而加大投资概率。
二、编造虚假项目,画大饼
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区块链”、“新革命”、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给投资人描绘一幅创收蓝图。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让社会公众冲动出钱投资。

三、伪造虚假证书、名人代言,骗取信任
不法分子通过展示伪造的获奖证书、名人合影等资料,获取投资人信任。在举办活动的选址上也是花尽心思,以大场面、高规格引人眼球。用这些看似权威的表象,使投资人做出错误判断。

以下情形要引起警惕!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要三不要
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一定要警惕、再警惕!绝不要盲目“随大流”投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ND
来源:云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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