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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效应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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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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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效应研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8 09: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506338&idx=1&sn=e72c1e504335c303ad47ae15a529f0a9&chksm=fe2baf86c95c26904e98bca47ea3218b17e8482500d9fd7f18d41820c055250d5510d0f93ee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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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聪(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朱大浩(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胡海生(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刘 雅(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时,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8年,我国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由11%下调为10%。2019年,我国将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分别调整为13%、9%,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税率由10%下调为9%。可以看出,近年来在营改增相关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以下简称“税率降低”)的一系列改革中,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一直没变。不过,为了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2019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为加大对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2019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进一步延长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加计抵减政策作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重要减税政策,能否有效降低该类企业增值税税负?加计抵减政策的减税效应是否会因上游行业增值税税率降低政策被抵消?不同类型企业的减税效果是否有区别?这些问题都是增值税改革过程中亟须回答的。
学术界关于近年来增值税改革效应的研究,多集中在税率降低方面,学者们认为税率下降对企业研发投入、投资规模和收益率等有显著影响:李远慧 等(2022)认为税率下降后企业税负降低,能够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杨森平 等(2020)、肖春明(2021)认为税负降低扩大了企业投资规模,企业收益率得到显著提升;田志伟 等(2020)认为税率下调通过影响商品价格,提高了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缩小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部分学者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研究,比如万莹 等(2020)认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能够有效降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刺激经济增长。
可以看出,学者们都认为近年来的增值税改革能够降低各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包括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然而,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实施的同时,税率降低政策也同步实施,税率降低会导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进项税额减少,当加计抵减增加的进项税额未超过税率下降前后的进项税额之差时,其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不一定能抵消税率降低政策导致的进项税额减少。所以,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降低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如何使加计抵减政策得以有效实施,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研究设计

为了验证在税率降低的情形下,加计抵减政策是否降低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DID),将2019增值税改革政策视作一项准自然实验,评估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基于研究背景,本文将实施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作为实验组。《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在2019年的增值税改革中,仅金融业既未享受税率降低政策,也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故参照饶茜 等(2020)等研究,本文选取金融业企业作为对照组。
基准的DID模型设计如下:

其中下标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Vat代表企业增值税税负,即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除以营业收入。参考童锦治 等(2015)的做法,本文利用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估算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即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和除以5%。该方法基于应计制,计算得出的结果更具可靠性。
Treat为行业虚拟变量,当样本为实验组时,Treat取1,否则取0。Policy为政策虚拟变量,在政策实施前Policy取0,政策实施后Policy取1。交互项Treat×Policy为本文关注的核心变量,其系数用来反映增值税改革给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带来的增值税税负的变化,是重点观察的参数。Xi,t为控制变量,参照范子英 等(2017)、高利芳 等(2019)、李远慧 等(2017)的研究,主要包括企业规模(Size)、总资产增长率(Asset)、资产负债率(Lev)、企业年龄(Age)和企业投资(Inv)。模型中β、γ为回归系数,δ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τt表示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各变量定义见表1(略)。
(二)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数据来源于同花顺企业数据库和各上市公司年报,行业分类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性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行业。其中: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等行业;电信服务业企业样本较少,本文没有将其纳入实证范围;现代服务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等行业,根据样本企业数量,本文将现代服务业进一步细分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
考虑到2016年前5个月大部分服务业企业的销售行为适用营业税,2017年才是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本文选取2017—2022年企业的年度数据作为样本期间,共包含1 026家A股上市公司,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892家,金融业134家。鉴于部分企业的财务状况不足以反映政策在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效果,本文在参考曹越 等(2016)、乔俊峰 等(2019)做法的基础上,对数据执行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在考察期内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ST,*ST)。这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两年到三年,财务状况较差,不能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水平。(2)剔除资产负债率连续2年大于1的上市公司。(3)剔除在样本时间内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企业,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经过筛选,共得到473个样本,2 838个观测值。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略)所示。

三、实证分析(略)


四、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2017—2022年A股上市公司年度数据,实证分析2019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1)总体而言,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施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下降,加计抵减政策效应没有因增值税税率降低政策形成的进项税额减少而被抵消,而是取得了预期减税效果。(2)加计抵减政策具有明显的异质性:企业投资规模越大,增值税税负下降越明显;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减税效果大于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减税效果;生产性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增值税税负没有下降,主要是因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新增进项税额有限,加计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消新增投资规模有限且税率下降政策导致的进项税额的减少。为了使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到实处,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政策建议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旨在有效降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税负。基于前述研究结论,为了进一步激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发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减税效应,推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本文研究证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实行的10%、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限降低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激发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活力与发展动力。2023年1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一政策相比2019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当期可抵减进项税额加计比例分别减少了5个百分点。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为了加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减税效应,建议将其抵减比例由目前分别为5%、10%,分别提高为10%、15%,以充分发挥好加计抵减政策的定向减税效应。
2.调高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充分发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促进作用。本文研究表明,在所有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效应效果中,只有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没有下降。因此,有必要调高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2023年4—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多个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或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核心细分产业,能够为集成电路行业、工业母机行业等国家战略发展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研发服务支撑,能够有效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创新进步。为了切实发挥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的科技服务支撑作用,建议参照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的加计抵减比例,将研发和技术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比例调高至15%,以有效发挥加计抵减政策的定向减税效果,促进各核心科技企业的产业链联动发展,提升我国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升级。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2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王聪,朱大浩,胡海生,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效应研析[J].税务研究,2024(2):60-66.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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