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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税课堂 | 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大讲堂(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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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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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8 13: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汉税课堂 | 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大讲堂(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525315&idx=2&sn=d7fb3800989d83d87d90e7609fd94fc9&chksm=ec764740db01ce560f871412525536bbd01c9a889c34f0c402cfacecc99929f60d45a91382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9 13:48
二维码: -
延续优化完善
税费政策大讲堂
(四)


对于2023年出台的众多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为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加准确便捷掌握,小编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为大家整理一些政策享受典型案例和疑难点问答,请持续关注哦~
2023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案例
即问即答
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 5 日,自行开具了 1 张征收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 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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