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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朔税快线天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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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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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8 12: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朔州税务
标题: 【关注】朔税快线天天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DUyMzAzNw==&mid=2247550379&idx=1&sn=8439b551f457b032df95527e17da00e6&chksm=fb35aad9cc4223cffb70c40e9d3cc3257bffe6a8c7db448f8eb1d1d8e266d34a85c64d9d47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5 19:53
二维码: -





无需走出家门,税收政策送到家。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大家好!这里是朔税快线天天见!今天是2024年2月5日,星期一,朔州晴,-1℃~-12℃,空气质量良。
让我们一起了解今天的税收政策。
01
每 日 税 语
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规定了: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02
党 史 天 天 读
1972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口成套化纤、化肥技术设备的报告》。1973年1月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从国外引进43亿美元成套工业设备和单机的方案。



人生就像一场马拉松,
重要的不是终点,
而是沿途的风景和奔跑的过程。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的
《朔税快线》播报的全部内容
我们下期见
如果您存在相关涉税诉求或疑问,请扫描如下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我们将对您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谢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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