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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企业差旅费津贴超过行政单位标准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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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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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企业差旅费津贴超过行政单位标准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5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4603&idx=2&sn=2848805779d798bac5d9c5ceefe194eb&chksm=883ec597bf494c8138145301863cd7dea4bf6447db6d53d47b7ead02033e08ae891e917b39b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财税星空点评
对于差旅费津贴是否征个税这个问题其实国家一早就有了文件,但不征税是否意味着我不管定多高的标准税务都不管呢?
从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问答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税务机关是分成了两种态度。第一种,是厦门税务的问答,即:企业差旅费津贴(不含实报实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超过财政部门相关限额标准的部分,都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
而另一种则是,
企业只要制定有相关合理标准的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哪怕超过公务员标准也予以免征个税
。这一类以浙江、合肥为代表。我们建议,企业在差旅费津贴问题上,可以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和态度,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规定的
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
(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
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有限额标准吗?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
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我单位为合肥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
国税发〔1994〕89号
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
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
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地的征收标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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