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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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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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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8 12: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96137&idx=3&sn=74519a0cfd240168c5e5472beaf3b92e&chksm=889dd0debfea59c85e0bcf547be484b283cefc6d2c6c4b4f31c3e4e95007af89130a7c5bd89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8 17:27
二维码: -



前言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为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江苏税务将持续开展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系列专题宣传,今天带您了解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适用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适用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3.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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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修订版)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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