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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实务问题: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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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实务问题: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2 20:4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6594&idx=1&sn=8f4e0d708accf81b8ca15bb867421274&chksm=fb404e70cc37c76628c5170215ed4efa7b3c4a2cbaf0ec6d2361ff1fee732046cddf48e487bc#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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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支付利息,企业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有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东方税语提醒】
一、注意事项:
1、关联股东借款,要注意是否超过债资比;
2、关联方借款利率,是否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要求;
3、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金额;
6、是否取得了合规的发票(税前扣除凭证要合规);
7、同时也要关注代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6、《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7、《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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