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770
Tax100会员
32555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江苏
›
3月底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攻略看这里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06
|
回复:
0
3月底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攻略看这里
[复制链接]
江苏政策君
江苏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23099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23099,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789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23099,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789 积分
积分
23099
发消息
2024-2-18 11: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盐城税务
标题:
3月底截止!个税经营所得汇缴攻略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zOTQ3NA==&mid=2247551375&idx=1&sn=7be1089f7893f9ff81afadf24f4421f4&chksm=9fb4c9d2a8c340c46de98f0d4900ccaef0d600111143390bbbaef6f40d84a385eeac09b046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8 18:01
二维码: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
2024年1月1日—3月31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
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重要提醒
1.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即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依次按照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其经营所得。
2.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若纳税人只取得
一处
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若纳税人取得
两处及以上
经营所得,需
分别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
其中一处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我们还整理了
2023年新增的
与个税经营所得相关的
税费优惠政策
供您参考
↓↓↓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2.《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4.《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3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2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24号)
来源:江苏税务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浙江
浙江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上海
重庆
精选公众号
大家聊税
辽宁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