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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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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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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8 11: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十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24662&idx=2&sn=7b782ac407d71c4a82baae93a29abd88&chksm=8886dffabff156ec8509f80cc3c896d307b798c695feaf54fc0093855dc08206e6596ce538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9 17:30
二维码: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天带你了解: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PART.1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PART.2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PART.3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PART.4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PART.5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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