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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把他人货物虚构为自己生产的并伪造备案单证出口骗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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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把他人货物虚构为自己生产的并伪造备案单证出口骗税被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6 09:2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2825&idx=1&sn=bf0edfa787b7adeb5b178c018ceffacc&chksm=f2c79711c5b01e07bba845933a5dd143c90251ce31785709bd076a6c79615063007392dc282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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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CC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07 14: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邵税稽处〔2024〕5号
湖南省CC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20年12月21日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535220200520984573,集装箱号MTSU9668768,自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取得集装箱号MTSU9668768海运提单复印件,该集装箱号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为品致鞋业有限公司,检查自品致鞋业有限公司核查并由其出具《情况说明》及装箱单,该货柜货物由其自行购进,非你单位生产。你单位上述出口货物于2021年1月申报出口退税,经计算,你单位多取得出口退税款150067.37元;
(二)你单位2021年1月27日取得平舆县联硕皮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03132670-696,01357295-342),货物名称:*皮革毛皮制品*皮革,金额7249115.07元,税额942384.93元。经《河南省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驻税稽处〔2023〕13号)认定:平舆县联硕皮业有限公司收购业务虚假、供货企业业务虚假、运输业务虚假、资金异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约定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货物。你单位于2021年5、6、9、10月认证进项税额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经计算,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多取得出口退税款942384.93元;
(三)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踏浪”行动专项审计报告对应证据证实你单位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有13份报关单属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于2020年8月至12月申报出口货物并办理退税,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的规定,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四)你单位申报出口业务中2份报关单所附备案单证虚假,已于2021年3月和2021年11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经取得马士基船务运输公司及上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复印件,与你单位申报资料留存备案的海运提单相比对,信息不一致,判定为虚假单证。违反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上述违法报关单号,我局已于2023年5月10日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邵税二稽通〔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核对无异议。经计算,你单位违法事实(三)、(四)多取得出口退税款1534528.77元,造成2021年3月少缴增值税39151.64元。
(五)你单位接受汝南县创盈皮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29日至10月25日开具的1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河南省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驻税二稽处〔2023〕5408号)认定为虚开发票,你单位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进行认证抵扣,申报进项税额1775829.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经计算,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多取得出口退税款1775829.4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二)多取得出口退税款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追缴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092452.3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三)、(四)、(五),已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3310358.23元应返还税务机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3月少缴增值税39151.64元,依法追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隆回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一月二日

来源:邵阳市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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