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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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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2-18 1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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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5 10: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2808&idx=1&sn=139832d442f78e5c8e11f6240238ae91&chksm=f2c79760c5b01e76907ae87ce4bbe9b65b4337e5c9e2d2fb024e4fd7c3205be87ec1588d657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本文根据:厦门市税务局公开信息整理 转自:出口退税研究
问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1月有一笔出口业务因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
可以。
贵公司适用出口退 (免) 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八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请问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
贵公司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 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 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第二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答
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 税相关事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第六条
问
我公司刚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一笔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突然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如何撤回申报数据?
答
贵公司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贵公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2)如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贵公司可报送《企业撤回退(免) 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第三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月有一笔出口业务想要申报免抵退税;如果我公司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
按照规定,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 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税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号)第四至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号)第六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出口企业,我们接到了一批服装出口订单,目前这批服装正在陆续出口,预计近期就会申报出口退税,想提前咨询一下,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 具体有何要求?
答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 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
如贵公司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二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我公司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答
可以。
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 (免)税备案单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二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听说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答
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 税申报等所有出口退 (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七条第二项
问
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
需要。
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 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 (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但是,出口退 (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八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0月有一笔出口业务,但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
可以。
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果贵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八条
问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答
可以。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 (免) 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 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 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 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贵公司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及时跟进了解贵公司的出口退 (免)税申报办理进度等情况。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第五条
问
听说目前税务局对多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精简,具体精简的资料有哪些?
答
通过优化税务信息系统、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精简优化了3个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
一是在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是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环节,将原需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原件调整为合同复印件。
三是在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环节,取消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
问
税务部门将为企业免费提供多项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需要接受的提醒服务内容?
答
可以。
为支持引导企业加速出口退税申报,税务部门设置了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多项提醒服务内容,供纳税人参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提醒服务。对于自愿接受提醒服务的企业,使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的订阅功能,即可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体提醒服务内容。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定制”情况,为其提供提醒服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提醒服务内容仅是帮助企业了解出口退(免)税有关情况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出口退(免)税的办理依据,因此,企业在关注提醒服务内容的同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号)
· 内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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