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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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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被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4 09:3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2806&idx=2&sn=3de6faa8e1e8102586f4424b7b226255&chksm=f2c7976ec5b01e781d92c11b56da03e7bdbc935415e6d263348f866383ac6c5a7ba66cb0a1b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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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黔南州税务局 2024年02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黔南税三稽处〔2024〕2号
贵州梓X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从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4月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022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瓮安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收到异地协作平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沙头税务所推送信息,贵州梓丞商贸有限公司1月份取得深圳市攀熙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税额为101,312.56元(2022年1月份已申报抵扣)为异常扣税凭证。该部分税款101,312.56元已通知你单位做转出处理,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葛登明未配合,故此部分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你单位2022年1月取得的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101,312.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之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后,补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532.81元、教育费附加1,519.69元、地方教育附加1,013.13元。
(二)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月签订购销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你单位2022年2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你单位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后,应补缴印花税300.00元。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1月取得异常抵扣凭证未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312.56元作进项转出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22年1月增值税进项转出后少缴的增值税101,312.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2.81元、2022年2月印花税300.00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519.69元、地方教育附加1,013.13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瓮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月23日

来源:黔南州税务局 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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