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2134
Tax100会员
32564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如何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33
|
回复:
0
[启金智库]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如何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复制链接]
启金智库
启金智库
当前离线
积分
3493
7006
主题
7006
帖子
3493
积分
版主
积分
3493
发消息
2024-2-18 09: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如何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5 22:4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90029&idx=4&sn=b303e867e2ac769956829c72cee6dee2&chksm=ea9d0469ddea8d7f91505ab81d24e6ee3290bb7d4bc6b75203eeccf00a82220aaa8594d2c7a3#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的区别
融资性贸易一般只有资金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循环空转,而没有实际货物的交付和流转,其可理解为:以获取融资为目的,人为制造出的非实质性贸易背景而进行的贸易。
融资性贸易的本质,主要是走票据、做流水,其根本并不关注货物以及货权信息,更不会自主、主动地去做基于货物的“货权管理”。
与融资性贸易相对比,贸易融资除关注贸易模式、贸易流程与价格等因素外,也会对货物以及货物的权属问题进行需重点关注,即:有真实贸易背景但资金紧张时向资金方进行融资的行为。
对于融资性贸易与贸易融资其二者的实质区别就在于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物买卖还是为了获取资金。
大宗商品贸易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大宗商品贸易主体开展贸易融资等业务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国务院国资委的各项规定,从制度规范、业务标准、操作流程、合同协议等方面保证贸易活动的真实有效,具体包括:
1.
审慎开展贸易业务可行性研究:
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企业需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对参与企业要充分尽职调研其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背景、合理性和从事贸易业务的可行性依据。
2.
规范贸易合同和流程:
对合同、约定等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合同中的货物型号,数量,质量,价格等有明确规定,对责权利有详细约定。
3.
记录货物与货权信息:
融资的过程中应通过“货权管理系统”对货物信息以及货物的货权信息进行全面的记录,并配合企业风险管控,自证贸易融资业务中货物有实际的交付与流转,而非仅为资金的循环空转。
4.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证据:
贸易融资过程中,前期交易的单据,发票,运输等证据需要完整保存,确保其真实性,证据无漏洞,不冲突;在中期的交付行为,监管行为,货物入库,货物转移等进行严格的行为记录存证,做到有“应查尽查”;在后期的货物出库,货物质押,货权转移过程中,有明确的授权行为,实际控制占有的行为证明。
5.
存证证据链信息:
在贸易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及票据等单据信息,需通过有法律效应的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存证。
6.
对贸易融资的信息进行公示: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理应公示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货物、货权等关键信息,通过公示信息,既能“自证清白”,又可以起到劝退第三人的作用,具有排他性效力。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很重要的一点是其隐蔽性与非法性,而贸易融资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重要一点就是对融资业务进行记录与公示,自证业务实际开展而非业务空转。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若做到有货权管理系统记录货物与货权信息、第三方机构对单据与货权信息进行存证与公示,配合相关风险管控的方法,其贸易一定不会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来源:中仓登CWRR ,作者:中仓登
启金智库
将于
2024年3月9-10日(周六日)
在
上海
举办
《
贸易供应链(含国资)的交易/投融资/平台建设/数据资产运作创新以及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识别整改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
》
,本次特邀四位一线拥有十几年优秀实操经验和跨界复合型的行家主讲,洞悉业务运作中的各类机遇和挑战,助您建立展业必要的知识体系、实战技能和有效人脉,诚邀您的参加!
适合参加学员:
地方各类国企、央企、财政、发改、审计机构、各行业大宗贸易企业、供应链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产业数字金融平台、银行、保理、信托、券商、融资租赁、私募基金、资管公司、投资公司、数据交易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税事务所等单位或公司高管/业务骨干/财务/法务。
【课程提纲】
第一讲、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的投贷联动、数智化平台建设应用、数据资产入表扩表创新实践及案例
(时间:3月9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张老师,上海煤炭交易所总裁,上海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上海EDI Center 副总经理,NEC-ITM 执行董事。上海市长宁区政协第十三、十四届政协委员/常委,民建上海市委经济专委会副主任,上海民建科创工委委员。在金融政策和产业金融领域具有与众不同的独特视角,善于通过大数据分析来论证其观点。参与了多家内/外资银行、地方政府或城投公司的供应链金融和金融科技平台及金融产品的设计、研发。擅长将物联网、区块链、产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相结合,通过科技赋能金融产业链,有效促进了我国的产融结合和生态圈发展。
一、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意义
二、地方国资和金融机构参与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金融的数智化创新实践
三、数智化供应链平台赋能数据资产入表扩表相关要点和实行路径
四、答疑与交流
第
二讲、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行业运用、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实务和案例
(时间:3月9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老师,在交易银行、贸易融资、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工作经验、创新实践、深入研究。曾任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某大型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之后还全程参与指导某央企电力集团创设保理公司、建设供应链金融平台,全程参与建设某电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施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环保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某资本运营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等实践实施,以及为多家企业提供可行落地的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一、贸易供应链金融产品组合创新设计
二、工程基建、煤炭、农产品领域供应链金融模式案例
三、国资贸易供应链平台搭建及风险防范(业财税/并表/审计一体化视角)
四、学员互动以某供应链公司向大型核心供应商现款采购豆粕,并赊销给大型买方企业为例,提出供应链公司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税费进行收益计算和优劣势分析。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3月9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
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
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
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
讲、铝产业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案例、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可信电子仓单风险管控实务要点和案例解析
(时间:3月10日上午9:00-12:00 )
·主讲嘉宾:王老师,曾在国内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工作,具备贸易融资、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领导管理才能和业务管理经验,是国内该行业领域著名的资深行业专家。
一、铝产业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创新交易的实际最新案例分析
二、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结合效益
三、重塑信用,全面建设可信数字仓单的实际案例介绍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整改与风险防控实务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3月10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杨老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兼具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产业金融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在产业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业务展业、风险把控、机制平衡方面有非常专业的经验和视角。近年来为多家国资进行融资性贸易识别、风险防范与整改转型工作。
一、融资性贸易模式
二、融资性贸易的司法认定及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自查及整改
四、供应链金融
五、总结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的区别
六、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
往期推荐
融资性贸易司法案例与合规建议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供应链融资模式
“融资性贸易”能否胜诉?云南国资委提供真实案例参考
大宗商品贸易商供应链结构:隐藏了哪些行业秘密?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如何不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以浙江物产为例:论如何构建大宗商品交易风险解析与防范体系
风控案例:大宗商品贸易中《货权转移证明》《货物转让通知》《货物提货权转移通知书》能否主张货权?
财政部案例:贸易公司采购原材料销售给本集团内成员单位的收入确认应为净额法
戳下面的
阅读原文,更有料
!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人社政策
财税大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