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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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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13 23:2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90001&idx=7&sn=4f30e598293dcca57a78467bbabc72c7&chksm=ea9d0495ddea8d838f1cd1a224a23f00e8f423add3dce5982b0dba8f0ad7a45d37178015844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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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不断开放,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亦称母基金或PE FOF)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资本玩家关注,私募股权作为一种资产,是很多机构投资人的资产组合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诸如养老金和人寿保险公司这种有长期债务而且不是特别关注流动性和超额潜在收益的机构。这些机构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来匹配他们的资产负债。而那些对流动性特别关注的机构则会减少他们在私募股权方面的配置,直到流动性达到他们能承受的程度,同时还能有机会享受超额潜在收益。

模式一: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亿元。委托人则是由7个机构和7个自然人组成。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很显然,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处是:目前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此外,监管部门在受理信托持股的IPO项目时也非常慎重,这样一来,通过IPO退出时就存在较大障碍。

模式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

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有:(1)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激励效果较好;(2)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其缺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有限合伙的概念新兴不久,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经常参与普通合伙人的工作,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给专业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带来困扰,从而不能将有限合伙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则是,有限合伙制度对于普通合伙人有无限责任,这对于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来说,风险就变得很大。由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制基金,在美国较为普遍,这与商业社会的发展程度有关。而国内只有部分早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是以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像这类自然人担任GP的私募基金,需要LP、GP彼此较为熟悉才能得以操作。
因此,目前国内逐渐转向了“公司+有限合伙”的模式,以降低GP面临的风险。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
由于自然人作为GP执行合伙事务风险较高,加之目前私人资本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尽相同,无疑都增强了自然人GP的挑战。

同时,目前《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没有要求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
于是,为了降低管理团队的个人风险,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法人LP们一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管理人的个人风险得以降低。
该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协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目前国内的知名投资机构多采用该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创投、同创伟业投资、创东方投资、达晨创投等旗下的投资基金。

比如,成立于2000年的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旗下管理的合伙制基金就有达晨财富等10余支基金。而达晨财富基金就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由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规模2亿人民币,个人的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机构的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笔的投资规模不高于总募集金额的20%,典型的投资案例有数码视讯、网宿科技、太阳鸟等。

模式五:“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1条规定,“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这意味着,管理人不能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进行独立的投资决策。同时,管理人或投资顾问还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1)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3)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为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此外,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也常常借助信托平台进行资金募集。新华信托、湖南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发行过此类信托计划。
一个最著名例子则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9月正式成立,为中国第一支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募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基金作为信托制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托管行为交通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

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则由中银国际控股公司持有48%,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22%,剩下的股权由六家基金持有人各持有5%。主要的投资案例有:奇瑞汽车、红星美凯龙、天津银行、三洲特管等。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运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财政资金,选择专业的投资团队,引导社会资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产业,特别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兴产业。

2010年12月,首支国家级大型人民币母基金“国创母基金”成为了母基金运作的焦点。该母基金由国开金融和苏州创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依托国开行和苏州工业园区发起设立,总规模达600亿元,首期规模为150亿,分为PE母基金和VC母基金两个板块。其中,PE板块名称为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主要投资于专注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的股权投资基金;VC板块名称为国创元禾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主要投资于专注早期和成长期投资的创投基金。正是因为同时具有政府背景、银行和开发区资源的巨大优势,国创母基金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和热议。

从上文中可以管窥得出,前三类为基础式,后三类则是前三类基础式的叠加和派生。也就是说,基于基础式之上,后续可以派生出许多种类。除了以上所提及的后三类衍生出的主流模式外,目前在市场上的还存在有“信托+有限合伙”模式、“公司+信托+有限合伙”模式。

采用这两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规避前述信托模式中无法披露具体持有人的障碍,也尽可能地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平台提高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
税务成本亦左右模式选择,综合上述介绍的模式,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投资者考虑哪一种形式时,税收成本的考量占了较大的位置。

公司制基金:
在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按照25%企业所得税执行,企业利润再分配到相关人员还需根据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2007年下发的《关于促进创投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公司制投资基金实行如下优惠措施: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信托制基金:
这方面的税制目前相对模糊,但也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首先,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时需要纳税印花税、信托终止时还需再交纳一次印花税。其次,在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在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为个人的,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个人所得全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受益人为法人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则对管理费交纳5%营业税,对公司所得交纳25%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基金:
对合伙人所得征收所得税。由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两类,因此在税收缴纳上也存在不同。
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是公司制法人的,则对获得的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对取得的投资收益奖励提成部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如是自然人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则按照股权转让溢价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免税。

因此,选择哪一类运行模式,需要综合判断,主要的考虑:
(1)税收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出资人所在地域的商业文化;
(3)中央及监管部门意见、地方政府政策优惠;
(4)管理人或者发起人对于资金规模和及时性的要求;
(5)管理人偏好的决策和投资模式等。
这些因素加总在一起,就决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形态。

此外投资讲究安全,所以题外值得一提的是,运作方式的任何创新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设立和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任何采用返点、抽成的资金募集方式都属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采取承诺定期返利方式募集公众资金的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应要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来源:全球投融圈

金智库 将于 2024年3月2-3日(周六/日) 举办 产业基金(含国资)的设立运作、基金招商、退出争议解决、投资尽调、交易设计、投后管理、S交易实操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两位在产业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一线拥有十几年优秀实操经验的行家主讲,洞悉产业基金募投管退运作中的各类机遇和挑战,助您建立展业必要的知识体系、实战技能和有效人脉,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讲、产业基金(含政府/央国资LP)模式、设立运作、重点条款、监管实务
(时间:3月2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魏老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央国资产业基金长期业务顾问。在十几年的执业经验中,长期从事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结构化设计、基金募集、尽职调查、投资策略、文本制订、交易过程监控等法律服务,领域涉及医疗、高科技、教育、贸易、农业、仓储物流、房地产等,参与投资的项目资金总规模超百亿。
一、产业基金的特征、分类、模式、监管
(一)产业基金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产业基金的不同模式
1.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
2.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
3.FOF基金/直投基金
4.单一项目基金/盲池基金
5.盲池基金/明池基金
6.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基金/基金借款
7. 中央企业管理基金/中央企业参与基金
8. 结构化基金/平层基金
9. 招商型政府基金
(三)私募基金行业法规体系及最新《私募条例》要点
(四)中央企业基金的分类及央地合作新模式
(五)新公司法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影响分析
(六)以政府引导基金、央国企为代表的LP占重要地位
二、产业基金的设立及运作一般规范(含政府/央国企LP)
(一)发起与设立
1.资金来源
2.资金形式
3.投资领域和范围
4.投资限制
5.决策程序
(二)募集及备案
1.基金募集及投资者要点
2.基金业协会备案要点
3.发改委备案要点
4.发改委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要点
(三)运作和终止
1.基金管理人(含双GP/双执伙)
2.基金托管
3.基金管理/管控(含关联交易)
4.基金退出
5.绩效评价/考核
6.闲置资金使用
7. 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产业基金投资之重点条款解析(含政府/央国企LP)
(一)经济性条款——钱进
1. 出资顺序
2. 出资规模
3. 迟延出资的豁免
4. 扩募
(二)治理性条款——管理/控制力
1. 关键人士条款
2. 投资限制条款
3. 投资运作决策
4. 信息披露
(三)经济性条款——钱出
1. 管理费
2. 合伙企业费用
3. 收益分配
四、产业基金监管关注要点
(一)产业基金监管体系
(二)证监会/中基协行业监管关注要点
(三)产业基金财政与审计监督关注要点
(四)产业基金国有资产监管关注要点
五、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合伙型产业基金主要退出方式、争议关注要点及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3月2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魏老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央国资产业基金长期业务顾问。
一、产业基金退出方式1——上市减持退出
(一)私募基金上市减持退出现状
(二)锁定期规则
(三)减持规则
(四)私募基金减持退出关注要点
二、产业基金退出方式2——对赌回购
(一)对赌回购条款的概念
(二)对赌主体、标的以及工具
(三)对赌回购条款的效力
(四)主要法律争议及关注要点
三、产业基金退出方式3——份额转让退出
(一)份额转让前的关注要点
(二)份额转让的程序(管理人角度)
(三)主要法律争议
(四)S基金交易平台介绍
(五)S基金案例解析及交易建议
四、合伙型产业基金争议解决退出
(一)管辖——诉讼和仲裁如何选择
(二)保全财产线索的获取方式
(三)回购纠纷案件证据的搜集及取舍策略
五、合伙型产业基金清算
(一)基金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程序
(二)实物分配股票/股权程序及关注要点
六、基金管理人责任承担及风险防范
(一)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二)管理人的投前尽职调查义务
(三)募集及适当性义务
(四)投资运作中的义务
(五)投后管理中的义务
(六)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
(七)基金合同延期和基金到期后管理人职责
(八)清算与投资人损失
(九)其他
七、答疑与交流
参会人士破冰 互动交流研讨
(时间:3月2日下午16:30-17:30 )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逻辑、法律财务尽调风险研判和案例解析
(时间:3月3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罗老师,某央企产业资本/基金资深风控官。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风控、合规管理、法务等工作十几年。过往参与管理的资产规模在百亿以上,有法律资深功底以及项目一线业务负责人经历,工作经历贯穿私募基金募、投、管、退、风控合规监管环节,涉及行业包括半导体、轨道交通、新能源、智能制造、新材料、教育、房地产等。
一、产业私募股权投资投资逻辑透视
(一)顶层设计下的投资透视
(二)投资逻辑的整体思考
(三)细分行业投资逻辑分析
(四)央企和产业资本与地方国资、金融机构的产业基金合作
二、项目筛选考量要素实务分析及案例
(一)业务、产品及核心竞争力
1. 主要业务及产品的剖析
2. 核心竞争力的分析、来源、市场证实、常见错误
3. 典型案例
(二)技术的判断和风险点
1. 新兴技术成熟度曲线
2. 技术风险判断路径
3. 具体分析方法
4. 典型案例
(三)商业模式的剖析
(四)商业逻辑的思考
(五)产业资本投资逻辑的不同关注点
三、财务风险控制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IPO问询财务问题统计分析
(二)财务尽调内容及风险分析
(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四)财务造假常见手法及案例
(五)关联交易与不合理关联交易的常见表现
(六)客户集中度风险及案例
(七)内控健全有效分析及案例
四、法律风险控制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
(二)股权代持行为
(三)同业竞争风险防范
(四)资产状况
(五)知识产权常见问题
(六)人力资源方面
(七)公司治理问题
(八)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五、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产业基金的投资交易结构条款设计、投后管理与退出实操及案例分析
(时间:3月3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罗老师,某央企产业资本/基金资深风控官,专注于私募股权投资、风控、合规管理、法务等工作十几年。
一、交易结构设计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常见交易结构
1. 新设公司VS增资
2. 受让老股
3. 基金份额转让
4. 产业资本投资协议特殊关注要点
(二)估值问题
1. 常见估值风险
2. 热点投资案例及反思
3. 国有企业估值的特殊要求
(三)投资类协议体系分类及要点
(四)风险缓释
1. 估值调整
2. 常规风险缓释-对赌回购
3. 领售权/拖售权/强制出售权条款
(五)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二、投后管理实务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投后管理的发展阶段
(二)投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常规性管理
(四)投资协议执行监督
(五)投后检查与访谈
(六)风险监测与预警
(七)投后管理常见搭建方式
三、投后赋能实务要点及案例探讨
(一)赋能难点和探讨
(二)投后赋能主要内容
(三)不同投资阶段的赋能侧重
(四)增值服务能力来源——投资机构
(五)增值服务能力来源——从业人员
(六)搭建思路及案例
(七)赋能公司治理
(八)小结:有所为有所不为
四、退出路径选择、实操要点及案例分析
(一)退出的考量因素
(二)不同投资策略的退出策略
(三)五种退出路径及比较
(四)不同退出路径收益比较
(五)IPO退出:板块选择、现状、锁定期、减持
(六)并购退出/股转退出:难点、要点、时机
(七)广义S基金:接续基金、S交易要点及时机
(八)风险项目处置:谈判方案、僵局处理、诉讼仲裁
(九)基金清算要点
五、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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