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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湘说税】@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有调整,请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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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2-6 06: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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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南税务
标题:
【小湘说税】@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有调整,请注意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E1MDQ3OA==&mid=2651719613&idx=4&sn=dde2467362875655d1c49dc4ff89e356&chksm=8020029cb7578b8afa508fcd9cae354d0f60c5062cb1714f914062af0832cfcdd095a12d7dc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5 17:46
二维码:
-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为什么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我省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答: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
六、我省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后,与原来的征收管理有何区别?
答: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七、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什么时候?
答: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八、目前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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