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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辞旧“税”,法治兴“龙”:税收法治十大热点事件年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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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辞旧“税”,法治兴“龙”:税收法治十大热点事件年终盘点与新年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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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 0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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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花来了
标题:
兔辞旧“税”,法治兴“龙”:税收法治十大热点事件年终盘点与新年展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2-04 17:4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QwMzMzNQ==&mid=2247488500&idx=1&sn=50bf3c3941a979a44104999098a5d7e2&chksm=96ef2d5ca198a44a466eca8a3a0212c8fd0ca2e3d7efe12af788aa0834bf606543cb9a21fb0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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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辞旧“税”,法治兴“龙”:税收法治十大热点事件年终盘点与新年展望
增值税法已成材,征管法成还需待;
网红明星今何在,上市减持税又来;
最低税下几家愁,协定待遇已成灾;
发票何时不虚开,金税四期求自爱;
资产配置有信托,交易安排须实在;
裁定首文落上海,税收法治更十载。
新春将至,万象更新。站在癸卯兔年和甲辰龙年的年关,我们按照惯例来盘点过去一年的十大税收法治热点事件。回顾农历旧年,我们在税收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走出了一段路程,这一年似乎格外漫长,除了农历癸卯年本身确实比往年长了大半个月以外,更多还是因为这一年里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一方面,税收领域整体监管趋势变得日趋严格,各个行业的税务合规风险普遍凸显;另一方面,新旧法律制度的交替也在不断推进着税收法治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服务软营商环境的优化。这些显然不是十件热点所能完全涵盖的,我们仅以以下十个事件为例,给过去的一年做一个记录。
热点1
减持股票税务稽查案件频发
2023年3月20日,T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关注焦点在于T公司的持股平台为减少减持股票所需缴纳的税款,将企业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后申请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向其追缴税款高达25亿元。以T公司案件为例,各地集中查处了一批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利用转换企业形式、适用核定征收等方式不当“避税”的案件,并持续加强股票减持税务监管。与此同时,多地税务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布了向投资者追征已注销企业欠税的案例,注销企业在注销前涉嫌少缴的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减持等重大资产交易产生的税款。
历史上,纳税人在减持股票过程中有各种“税务筹划”的方式,而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利用地方政策和各种交易及申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随着近年来对资本市场税收、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的趋严和对不当地方财税政策的矫正,股票减持由此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此外,税务机关对简易注销程序所带来的偷逃税隐患也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
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上述税收监管趋势值得高度重视。一方面,过往缺乏合法性基础的不当“税务筹划”不能再作为税务规划的依赖路径,相关的历史税务风险值得认真审视和评估。另一方面,“一关了之”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规避企业注销前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和责任,企业和投资者需要重新调整对“注销清算就安全”的认知。当然,严格意义上,税务机关对投资者追征已注销企业欠税的做法的合法性,也要结合追征税款纳税义务的成立时间、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等具体的事实情况进行评估斟酌,纳税人在此过程中也应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具体可参见《公司转合伙:顺,不顺?——热评T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补税风波》及《案例评析丨税务机关向股东追缴已注销公司欠缴的税款,是否有理有据?》详细评述:
链接文章
公司转合伙:顺,不顺?——热评T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补税风波
案例评析丨税务机关向股东追缴已注销公司欠缴的税款,是否有理有据?
热点2
刑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扩展到审判阶段适用
202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时指出,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法院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随后,全国各地法院也普遍开启了审判阶段的刑事合规第三方机制试点
在法检协同推动涉企合规改革模式下,法院将在检察机关结合合规整改情况作出量刑建议后,对合规整改有效性一并进行审查,加强审判权对合规整改及相应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审查,这可能进一步提高刑事合规整改实质化、不做表面文章的要求。与此同时,过往可能存在因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太短等原因,导致部分涉案企业无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申请适用合规整改的情形,这类情况将有机会随着合规整改扩展到审判阶段而有所改观,有利于将更多案件纳入合规整改的范围。
涉税犯罪是企业刑事涉案的多发易发领域,第三方合规机制是企业寻求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重要途径。合规整改的申请和适用持续至审判阶段,企业或将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通过合规整改寻求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能性。相关企业有必要增强对这一机制的理解和认识,并积极争取申请和适用。
热点3
海南、横琴加强完善企业实质性运营的管理
2023年4月26日海南进一步发布《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办法的通知》(琼市监〔2023〕40号),以解决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方面的争议。横琴亦在2023年2月14日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粤澳深合执字〔2023〕10号),就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实质性运营是享受两地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及海南相关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其目的是防止“空壳企业”不当利用当地优势政策,形成国内“税收洼地”。因此,实质性运营的标准必然是未来长期严格税收监管的重点。以上两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从规则和实操角度进一步提高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的明确性,为确有机会符合标准的企业提供更畅通的认定和争议救济机制。
实质性运营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方面提醒纳税人,要在拟运用海南、横琴等特殊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规划中,更注重企业经济实质的建立,另一方面在具体细节上也应注意到海南、横琴两地在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上的实践差异。例如,就人员标准而言,当前海南主要以居住天数为标准,而横琴以社保缴纳时长为标准。
此外,海南按计划将于2025年底前实现全岛封关运作。封关后,海南在实质性运营的税收监管上将拥有更强和更可行的监管抓手(如通过出入关记录掌握居住天数等)。对于海南是否还是一个好的选择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如企业未来有国际化的考量,现阶段布局海南仍具有重要价值,为进一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税务规划构建出海架构提供具有税收优势的可能接口。
具体可参见《海南封关在即,去还是留是个问题?》详细评述:
链接文章
海南封关在即,去还是留是个问题?
热点4
香港调整税收居民证书申请认证标准
香港税务局宣布自2023年6月12日起,经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正式生效。相较于此前需对申请人是否为“香港居民”及是否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双重判断,香港税务局简化了审核流程及资料要求,将仅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及协定中的“香港居民”定义判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
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是香港税收居民在满足“受益所有人”等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优惠待遇时需留存备查的证明材料。香港税务局对香港居民身份的实质性审核回归到法律规定的居民定义,减少了申请资料的要求,为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或意味着更多的人可以拿到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但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不等同于直接可以享受税收安排中的优惠待遇,内地税务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中 “受益所有人”判定等考量因素进行进一步判断,满足条件后才能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是国际税领域持续高发的避税问题,也是BEPS行动计划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更是我国税务机关近期国际反避税工作的焦点之一。在香港税务局审查回归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内地税务局将对是否符合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条件进行更为审慎、严格的审核,或将增加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难度。我们建议,企业如希望取得纳税人协定优惠待遇,除申请香港税收居民外,还要全盘考虑所需满足的所有条件,尤其关注国内法受益所有人规则下对于经济实质的更高要求。除此之外,香港也在调整离岸税制,并对基金和家族办公室推出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值得进一步了解和考量。
热点5
《增值税法草案》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增值税法(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精细化的完善和补充。例如,进一步充实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退税额的处理方式等。
作为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最高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覆盖面极大,会对市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草案未将贷款服务纳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范畴,如果未来购进贷款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诸多投资业务、ABS等结构化融资中的增信机制会否构成“保本收益”等争议问题将不再敏感,保理公司经营过手业务也不再一定需要寻求差额征收增值税,大金融语境下企业的融资成本都可能得到缓释。再如,草案对跨境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属于应税交易的界定方式也有所改变。
正因为增值税对市场交易的全链条都有着深刻影响,企业更应持续关注《增值税法》的立法进展,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提前预判和分析新法可能对业务模式产生的影响,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业务调整。
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亮点、变化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条文修改建议》以及《〈增值税法草案〉对于人民币基金的红筹持股结构的潜在影响》详细评述:
链接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亮点、变化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条文修改建议
《增值税法草案》对于人民币基金的红筹持股结构的潜在影响
热点6
《行政复议法》“大修”,税务行政复议获优化
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诸多新规则对完善和优化税务行政复议而言意义重大,如扩大了复议中和解/调解的适用范围,改变以往以案头审理为原则的审理方式,强化了听证方式审理等。
行政复议是解决纳税争议的最重要的救济渠道,新《行政复议法》的上述变化将有助于强化税务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纳税争议的能力。例如,扩大听证程序适用,使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获得更充分陈述、发表意见、提出疑问和互相辩论的机会,而和解和调解有助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以及复议机构的充分沟通,促进争议的更多元、灵活解决。
实践中,影响税务行政复议发挥有效争议解决职能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纳税前置的规定。在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法进展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税务行政复议取消纳税前置的希望。未来,有理由相信在《行政复议法》修订的基础上,配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全面修订,一套更加法治化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会逐步建立完善。
对纳税人而言,在新《行政复议法》下,当面临税企纳税争议时,或可更多地考虑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复议这一法定争议解决路径,并在复议程序中,在专业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与复议机关、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入有效的沟通,形成良性互动,推动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具体可参见《〈行政复议法〉“大修”——税务行政复议走向何方》详细评述:
链接文章
《行政复议法》“大修”——税务行政复议走向何方
热点7
厦门设立涉税案件合议庭
2023年11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国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思明区人民法院组建由10人组成的涉税案件专门审判团队,通过统筹融合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职能,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涉税案件,统一涉税司法裁判的标准。同时,法院还组建了理论界、实务界的财税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为正确处理涉税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涉税案件专业性强,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由于在税法专业知识上的短板,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往往偏程序而轻实体,面对税法适用、税款计算的专业性实体问题,难免倾向于遵从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使涉税争议得不到真正的解决。我们有理由相信,涉税案件合议庭的组建是提升涉税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能力、提高税收法治化司法保障力度的重要一步。不久的将来,或可期待北京、上海等其他地方相继设立涉税案件合议庭。
对纳税人而言,了解税务争议的司法动向和掌握重大、典型涉税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始终是评估税务风险的重要依据。涉税案件合议庭试点结合上文提到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共同释放了优化税务争议法定解决机制和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的信号,纳税人在未来面对税务争议时,有理由更加相信法定救济措施的效果和价值。
热点8
公司法修订的税务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期限、亏损弥补、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简易注销等规则的修改和完善均会对税务处理及税收征管产生影响。以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重大变革为例,一是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二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公司法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税法的影响不言而喻。就五年限期实缴而言,这一变化或将引发大量“天价认缴”企业减资。理论上,减资的各种形态多种多样,需要分别对税务问题加以分析。举例而言,如果收回的减资款超过了实际出资成本,则可能产生纳税义务。实践中,减资的税务处理产生的争议可能会更加复杂,例如,对于未实缴部分股权减资,从税收角度对公允价值如何判断,是参照税收规则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严格考量,还是结合股东权利探讨名义价格减资的合理性等等。另一方面,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而言,现行税法下,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可弥补亏损时,所有者权益科目的调整是否直接产生纳税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未来或将产生相应的争议。
对纳税人而言,就减资、亏损弥补等公司资本事项的调整,企业一方面要关注可能的后续规定,另一方面,在缺少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则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相关事项调整之前,借助专业机构做好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规划,并在产生相应的纳税争议的情况下,寻找合理方式与税务机关进行妥善、有效的沟通。
热点9
上海及深圳规范事前裁定工作
202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税办发〔2023〕33号),规范上海市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同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跨境事项事前税收遵从评估服务问答》,宣布推出跨境事项事前税收遵从评估服务。其中,上海的事先裁定机制适用于除列明的排除事项之外的复杂涉税事项,而深圳的税收遵从评估服务则是限于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国际税收事项。
对于纳税人而言,事先裁定制度有助于纳税人取得更高的税收确定性,保护自身的纳税权利和利益,降低纳税争议风险和不利后果产生的可能性,判断财务影响和法律风险,帮助管理层进行商业决策。
在上文提到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外,事先裁定或税收遵从评估服务实际上为纳税人管理税务争议风险提供了另一条路径,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后者是一种事前机制,更能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确定性,是纳税人面对重大、复杂交易安排的税收风险评估时,未来值得多去关注和考虑的工具。建议纳税人在必要情况下申请适用相关机制,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妥善组织资料和证据,进行全面的税收法律分析和论证,合理提出对相关裁定事项的倾向性意见,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讨论,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
具体可参见《〈积极探索税收确定性:简评上海试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详细评述:
链接文章
积极探索税收确定性:简评上海试行税收事先裁定制度
热点10
审计署严格清理“税收洼地”、“违规返税”
2024年1月11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结了2023年审计工作并研究部署2024年的审计重点。会议提出要“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
过去,一些企业通过简单直接的“税收筹划”方式,即在财政返还比例较高、享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企业进行交易或对外开票,以实现节税效果。从近期审计署的工作部署方向可以窥见,政府对于规范税收领域法治的态度日益趋严,地方政府要关注自身在招商引资政策中进行政策承诺的合法性。随着2024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召开,未来,与税收收入直接挂钩的返还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与持续性都或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企业亦存在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进而引发退还财政返还款项或补缴税款的风险。
对纳税人而言,企业有必要重新审视其税务规划战略,重视评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对现有布局中涉及地方财政返还政策的情况及时进行梳理并开展风险评估,以适应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当然,更为关键的,是摒弃“税收洼地”的税务筹划路径依赖,真正做好更具技术性、合规性和实质合理的税务规划。
具体可参见《审计署严格清理 “税收洼地”,纳税人税收规划向何处去?》详细评述:
链接文章
审计署严格清理 “税收洼地”,纳税人税收规划向何处去?
龙年展望与建议
新的一年,着眼国内,税务合规风险新旧挑战并存,对税务合规的要求不断提高。例如,过去一年里在医药反腐引发的“假交易”“假成本”虚开/逃税、股票减持税款追征等高风险行业或领域内的强监管仍将持续;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关于“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在化解跨国企业所面临的海关和税务的监管规则冲突矛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通过数据共享加强税务和海关的联合监管力度;金税四期的建设亦使得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强度依靠“数字治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进一步提升,使得依赖信息不对称的逃避税手段进一步丧失立足空间。
走向世界,国际税制改革亦对出海企业提出新的挑战,支柱二 “全球最低税规则”已经成型,2023年以来,中国香港、韩国、日本、英国、新加坡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均逐步启动了支柱二规则的国内税立法工作,说明支柱二规则的实质性落地和适用为期不远,企业对接下来的跨境股权和业务布局的税务筹划需要额外考虑应对。香港的FSIE制度对于香港公司的经济实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来自于境外的分红、股权转让、特许权等交易,将面临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的后果。此外,印度、越南等投资东道国对中国出海企业不断发起税务挑战,中国企业在海外国家面临巨额税务诉讼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也提出了更高的税务合规和风险处置能力要求。
在这个背景下,纳税人既要加强税务合规的重视程度,摒弃不合理的税务筹划,做好税负优化与税务合规的平衡,又要及时关注境内外税收政策和法律制度变化,善于利用新规则、新机制,如事前裁定、行政复议等渠道,管理税务风险,依法应对挑战与争议。
税收法治道途修远,甲辰龙年,让我们继续怀着信心和期待走在这条漫漫长路上,让龙年的期待更加龙抬头。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感谢实习生邱文静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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